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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中的“社会服务机构”指的是什么?

来源: 民政部官方政务微信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6-04-15 15:21:55

社会服务机构是什么,发展情况如何

慈善法所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对应的就是民政部门登记的三类社会组织,即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登记的基金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社会团体,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人们常见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养老院、民办博物馆、民办社会工作机构等组织,都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改革开放之后发展起来的一类新型社会组织,是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事业的重要载体。1982年版《宪法》明确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事业、医疗卫生设施,从国家根本大法层面为民办社会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随着计划经济体制被逐步打破,体制外的社会力量开始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各地涌现出大量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研究所。1996年7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题研究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决定将这类组织命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归口民政部门统一登记。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内涵和外延。《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2000年,民政系统开展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到2001年底共登记8.2万个。通过复查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和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截至2015年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共有661861个,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329122个,比上年增长约12.6%,另外还有4762个基金会和327977个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非常迅速,已经占据我国社会组织的半壁江山。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广泛活跃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养老、社会工作、环境保护、法律援助等领域,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社会服务机构在慈善事业中的作用

《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因此,慈善活动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基金会、慈善会等以募集资金为专长的慈善组织向受益对象提供的资金物资等物质性帮助;二是志愿者向受益对象提供的志愿服务;三是社会服务机构等以专业服务为专长的慈善组织向受益对象提供的无偿专业服务。

举例来说,这类专业的慈善服务包括慈善医院为交不起医疗费的病人提供的无偿手术治疗,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为贫困学生提供的免费教育培训,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为交不起护理费的老年人无偿提供的食宿和护理,残疾人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的康复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向交不起律师费的困难人员提供的法律援助,社会工作机构向陷入社会关系调试困境的人员提供的社会工作服务,罕见病服务机构为罕见病患者及家属提供的救助服务,救助机构为流浪人群提供的庇护服务等等。

从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经验看,类似社会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类慈善组织向残疾人、困境儿童、贫困人口、老年人等困难群体提供的无偿专业服务是慈善活动的重要形式,这也是我国社会服务机构(即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

来源: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信息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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