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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社会服务机构具备成为慈善组织的潜力

来源:民政部官方政务微信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6-04-19 10:30:44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改革开放之后发展起来的一类新型社会组织,是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事业的重要载体。截至2015年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共有661861个,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329122个,占据我国社会组织的半壁江山。将于今年9月施行的《慈善法》明确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作为慈善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哪些社会服务机构具备成为慈善组织的潜力呢?日前,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解答。

《慈善法》第九条列出了慈善组织需要具备的七项条件:一是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是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是有组织章程;五是有必要的财产;六是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于成立社会服务机构本身就需要在民政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因此凡是依法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第三到第七项条件都可以基本具备。所以,是否具备慈善组织潜质,关键看两方面:一、是否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其业务范围是否符合《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慈善活动范围;二、其运作过程中是否能真正落实非营利性,是否可以达到慈善法要求的信息公开、内部管理、公益支出标准等管理规定。

业务范围方面,《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目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分为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中介服务、法律服务、以及其他类,共计十大类,除了中介服务和其他这两类的业务范围公益性不强,另外八类多数符合慈善法对业务范围的要求。

非营利性方面,按照《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具体要求,一个社会服务机构要确保非营利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要具备非营利的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不能像企业一样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二是产权清晰,组织应当以捐赠财产为基础开展活动,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三是有完善的非营利性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业务活动和财产管理使用公开透明、可问责。

由于历史原因,社会服务机构中有部分组织产权并不清晰,逐利倾向也比较严重。例如部分出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举办者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实质上是按出资比例分红,偏离了非营利组织的宗旨,公益慈善性不强。同时,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立法年代较早,除了允许法人以外,还允许以合伙和个体形式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法理层面,这两类组织的财产与举办者个人的财产是难以区分开的。因此,可以将个体型、合伙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出资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排除在慈善组织范围之外。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公益慈善意识的增强,大量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机构不断涌现,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民办法律援助机构、民办艾滋病防治机构、民办残疾人康复教育机构、为孤独症、渐冻症、血友病等罕见病患者提供康复服务的民间关爱机构、全免费或部分免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间灾害和紧急救援机构、为社会组织提供孵化评估等支持服务的“伞形机构”等等。这些社会服务机构多由公益组织或公民个人捐赠财产设立,不向其服务对象收取费用或者仅向部分服务对象收取服务成本,其收入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财政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收入、其他公益组织购买服务收入等公共支持性收入。这类机构之所以能获得公共支持性收入,主要由于其提供了社会必需且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不能有效覆盖的公益服务,政府从有效提供公共服务角度愿意向其购买服务或提供财政补助,基金会等公益组织愿意向其提供资助,社会公众也愿意向这类公益机构进行捐赠。从财产属性、宗旨和业务活动看,这些社会服务机构与基金会一样,都属于财团法人(或捐助法人),都从事《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慈善法》所规定的公益事业或慈善事业。

目前,从民政部门的管理实践看,已经有部分社会服务机构具备清晰的产权关系,有明确的慈善宗旨和业务范围,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备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初步具备慈善组织的特征。

例如在法律援助服务领域,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是我国第一家以专职律师为主体、专门从事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公益机构。自成立以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办理援助案件、进行普法培训、开展实证研究等多种方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便捷、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引导他们合理表达诉求、依法有效维权。从2005年9月成立到2015年8月,中心共接待法律咨询案件65201件,涉及农民工超过20万人次,涉及金额5亿元以上,共办结案件10069件,帮助农民工挽回损失超过1.45亿元人民币,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自己的贡献。2011年7月该单位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谘商地位。

在社会救助领域,贵阳市徐如特殊家庭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是贵州省唯一一家为省内部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无偿提供托管服务的民办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对于父母或监护人因涉案原因或服刑期间不能对其进行监护和养育,从而丧失正常生活、学习和安全保障的16周岁以下的儿童及未成年人,该中心无偿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医疗保健、教育、社工服务、心理关爱等方面的服务,帮助被救助儿童摆脱困境,适应社会。截至2015年该中心累计救助了74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为52个服刑人员家庭,63名服刑人员提供了救助服务,已有31名托管儿童被父母接回家团圆,中心还给每位刑释人员5000元创业资金,为其新生活提供一定的保障。

在社会工作领域,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是2004年成立的社会工作专业机构,承担政府委托的14-25周岁社区青少年教育、管理和服务事务,负责对上海市内14个区(县)工作站、148个社工点共400余位青少年事务社工进行业务指导、管理和调配。中心以专业社工为依托,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结合与企业、机构、基金会等合作项目为辅的社会筹资机制,以不良行为青少年、闲散青少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群体为服务对象,开展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梦想培养计划》《关爱特殊人员子女行动》《“同在阳光下”外来流动人口防艾行动项目》《助爱回家项目》等一系列公益项目。同时还响应国家应急号召,派出专业社工队伍支援2008年汶川地震和2014年云南鲁甸地震。自2011年起,每年派出专业社工赴新疆、云南等偏远地区开展为期半年的支教与专业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在卫生领域,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是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001年成立以来,坚持“服务于公众健康”的宗旨,在公共卫生领域积极开展工作,特别是在烟草控制、慢性病和艾滋病的预防控制以及道路安全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公益项目,参与了《十二五控烟规划》、国家和北京市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健康中国2020规划》等卫生事业规划和法规建议咨询,为推动公众健康做出了努力。

在学历教育领域,西安外事学院是陕西省民政厅登记的民办高等教育学校。在成立之初,学校董事会成员在董事长的倡导下全部放弃出资权益和继承权,把学校完整的留给社会。近年来,该校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亲属回避制,举办者直系亲属全部离开学校行政岗位;完善任人唯贤的管理层聘任制度等,强化了学校的公益属性,坚定了非营利、公益性办学之路。学校先后支付帮困助学资金5853余万元,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在重大突发事件中主动为政府社会分忧解难,先后承担数起社会机构违法招生事件的处置,减缓了政府的压力,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在职业教育领域,北京百年职校是2005年由民间人士发起创立的中国首家全免费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作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资助定点学校和“希望工程职业教育助学计划”实施学校,学校依托社会各界的爱心资助和积极参与,十年累计募捐资金超过人民币2亿元,有超过3000名志愿者为百年职校提供各类志愿服务,为贫困家庭子女提供了高质量的职业教育。截至2015年8月,累计为4,537名贫困年轻人提供了全免费职业教育机会,已有2,404名毕业生全部就业,切实改变了这些毕业生的个人命运与家庭境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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