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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社区养老院规范》(试行)的通知

来源:武汉市民政局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4-08-31 15:20:45

各区民政局、各功能区社会发展局(城乡工作处):

  现将《武汉市社区养老院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民政局201434日武汉市社区养老院规范(试行)为推进和规范全市社区养老院建设和管理,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武汉市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武汉市养老设施空间布局规划(2012-2020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社区养老院是为社区老年人就近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和托管服务的非营利性、养护型中小养老机构。

  第二条  社区养老院主要为本区域内老人提供机构养老服务,并优先接收失能、失智、低收入困难老人。

  第三条  社区养老院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主营。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新建社区养老院用地、用房,组织社区养老院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社区养老院建设坚持多元化、社会化。主要采取公建民营、公租民营和民建民营方式进行。

  公建民营是指由各级政府及派出机构投资建设,通过招标,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公租民营是指由各级政府提供办院土地、场所,招标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和运营;民建民营是指由社会力量利用自有或租用的土地、房屋兴建,或对现有自办中小型社会办养老机构改扩建,自主营运。

  第五条  社区养老院定性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由民政部门审批和监管,日常管理以街道办事处为主。

  第二章   

  第六条  社区养老院选址应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特点,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武汉市养老设施空间布局规划》要求。

  第七条  社区养老院应选址在居住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水电路气和通讯设施较好的中心社区,一般应具备覆盖35个社区的能力。

  第八条  社区养老院选址一般应靠近医疗服务机构、社区服务站、社区文化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促进资源整合和共享。

  第九条  社区养老院选址应遵照环保和消防要求,具备消防应急处置基本条件,与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章   

  第十条  社区养老院应具有机构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属性,能为老人提供全日制养老护理、生活照料、康复娱乐、日间托老、上门服务功能。

  第十一条  社区养老院应具备全日制养护照料服务功能,能为自理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为失能、失智老人提供全日制护理服务。

  第十二条  社区养老院应具备健身康复、医疗保健服务功能,能针对老年人群身体状况和特点,组织指导老年人进行健身康复训练、思想交流沟通,排解其情感孤独和心理障碍。

  第十三条  社区养老院应具备开展社区日间托老的功能,能为日间托老人员提供配餐、午间休息、文化娱乐等基本服务。

  第十四条  社区养老院应结合实际,为社区老人就近提供送餐、护理等基本服务。

  第四章  建筑要求

  第十五条  社区养老院必须设置四室一厨,即老年人卧室(含卫生间)、公共卫浴室、公用洗衣室、多功能活动室、公共厨房。一般应配有康复训练、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设施用房。

  老人卧室应配备医用床、床头柜、储藏柜、床头呼叫器、有线电视、空调设备等,失能老人卧室应安装通风换气设施。

  公共浴室应安装大容量热水器、淋浴坐椅、扶手、呼叫器、防滑胶垫、无障碍设施等。卫生间应配备坐便器(立式小便器)、洗面台、热水器和防滑、无障碍设施。

  公用洗衣室应配备大型洗衣机和衣物消毒烘干设备。

  多功能室应配备桌椅、图书报刊、棋牌、有线电视、康复器材、空调等。

  公共厨房应配备基本炊具及餐具,微波炉、消毒柜、冰箱、冰柜等,以及必要的卫生防疫装置,达到卫生防疫要求。

  康复训练、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设施用房可自配,也可就近利用社区资源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社区养老院设置床位数不得少于30张、一般不超过200张,以100张左右为宜。每张床位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综合及配套面积应不小于12平方米。每家社区养老院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60平方米。

  第十七条  社区养老院建筑必须按照要求配建(置)防火、防盗的消防设施设备,建有消防通道、配有防火及消防设施。

  第十八条  社区养老院建筑应突出无障碍要求。具体要求应按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执行。

  第十九条  社区养老院室内装修应采用环保装修材料,具体要求应按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执行。

  第五章  服务要求

  第二十条  社区养老院应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财务管理、运行保障等规章制度,并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社区养老院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具有相应职业要求的生活照料、护理服务、医疗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  社区养老院内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的服务对象比例不得低于16;与需要介助、介护的服务对象比例不得低于13

  第二十三条  社区养老院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社区养老院应为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约定风险责任。

  第二十五条  社区养老院与每位入住老人进行入院体检、建立健康档案资料,定期组织健康检查。

  第二十六条  社区养老院应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每天清洁居室卫生,保障室内应无害虫、无异味。

  第二十七条  社区养老院护理人员应每半月换洗一次老人被罩、床单、枕巾,保持床铺清洁,定期督促老人洗头、理发、剃须、修剪指(趾)甲。协助老人夏季每周至少洗澡两次,其他季节每周至少洗澡一次。

  第二十八条  社区养老院提供的饮食应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第二十九条  社区养老院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定期开展日常防火检查、组织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实训。

  第六章   

  第三十条  社区养老院作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纳入民非组织管理,必须按照养老机构设置规范的相关要求,在办理养老机构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方可开始营运。

  第三十一条  设立社区养老院的社会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拟兴办社区养老院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设立申请。

  第三十二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经营社区养老院。支持现有的中小型社会办养老机构落实各功能用房,提升服务功能和服务质量,完善老年人居住和生活环境,将现有社会办养老机构改建为社区养老院。

  第三十三条  社区养老院的设立许可,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执行。区民政部门应对社区养老院的设立许可与登记一并受理,并联审批。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和完成改造任务的社区养老院,名称应为“XXXX社区养老院。社区养老院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办理经营服务收费监审证。

  第三十五条  依法设立、正常营运的社区养老院和其他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样,同等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和政府补贴政策。

  第三十六条  社区养老院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分流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按照实施许可权限,会同房屋、卫生等相关部门对社区养老院进行年度检查,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情况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三十八条  社区养老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情况真实材料;(五)利用社区养老院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社区养老院的撤消、取缔、退出,按照《武汉市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市长令第230号)执行。

  第七章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武汉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  自下发之日开始试行。各区可按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武汉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43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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