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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来源:湖北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7-09-05 09:49:34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精神,在深入实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同时,推动全省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建设职工工伤保障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参保范围。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均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完善参保政策。针对建设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流动性大等特点,建设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建设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设施工企业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三、科学确定费率。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施工企业应参照本地区建设施工企业行业基准费率,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应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在建项目按照剩余工期进度比例(剩余工期天数/总工期天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各地区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参照本地区建设施工企业行业基准费率,兼顾建设项目中已按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商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合理确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并根据各建设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适时适当调整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建立完善建设施工企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

四、落实费用来源。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五、严格施工审批。各地区要严格落实将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安全生产许可证前置条件的规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的前置条件的规定,建立按项目参保“先参保、再开工”长效机制。

六、动态实名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督促各建设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将建设工人的身份信息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建设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施工人员实名登记、申报、信息变更等管理工作,并及时将信息报送社保经办机构。

七、简化办事流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参保缴费手续,可在统筹地区社保服务大厅、政府行政审批大厅或者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办事场所设立工伤保险参保经办窗口,方便企业参保缴费。对于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案件,一般应当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尽可能缩短劳动能力鉴定等待时限和待遇支付时限。对工伤认定后仍在医疗救治期间的职工,应及时办理医疗费用联网实时结算手续,减轻施工企业和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垫付压力。

八、细化部门职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全面推进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同时尽快开展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维护建设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各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水利等部门要严格实施施工许可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同时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认真做好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谎报、瞒报和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切实将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大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征缴力度,提高征缴率,确保应收尽收。

九、建立工作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切实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和地方税务等部门和组织的密切联系和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扩面征缴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整合相关部门职能,共同做好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构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和地方税务等部门和组织信息共享平台,共享项目用工、施工许可证发放、参保扩面征缴等信息资源。要建立调度通报机制,对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进度进行按月调度、按月通报。要建立联合督查机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和地方税务等部门和组织组成联合督查组,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督促各地区特别是扩面进展缓慢地区加快扩面进度,并把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的重点。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通过社会监督、行政监督、明察暗访以及设立举报电话、邮箱、公示牌等形式对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监督,对利用项目参保浑水摸鱼、造假骗保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依法严惩。同时,把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综合参保率的重要内容列为县域经济工作考核、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民生指标,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十、实行责任追究。实行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一、加强宣传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和地方税务等部门和组织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信、公告栏以及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宣传培训,进一步增强广大建设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依法维权意识和建设施工企业参保的自觉性,为推进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营造良好氛围。

十二、抓紧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和地方税务等部门和组织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抓紧开展本地区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摸底排查,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依法推进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共同做好建设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和省地方税务局将定期组织开展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情况督导检查。

各地、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总工会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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