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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宜昌试验”的重中之重

来源:荆楚网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6-12-03 21:13:21

宜都市地处八百里清江与长江的交汇处,是清江生态人文走廊的起点,生态人文资源厚重,区位优势明显。2016年,宜都市入围全国百强县。境内领军企业带动作用显著,具备良好的康养产业和原产地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基础。然而,宜都市也是典型的工业城市,生态环境破坏的历史包袱沉重。

宜都试验

宜都市是“宜昌试验”的重中之重,难度最高,具有试验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一)区域战略:谋全局求一隅

宜都市是长阳县、五峰市的门户,与猇亭区隔江相望。上述关联影响区域既然无法回避外部性,不如联合治理。宜都市主动担责,谋求多赢共取。

(二)时间窗口期:谋万世求一时

宜都市跻身全国百强县,工业化成就瞩目。困局在于:大量资源锁定在传统增长路径上,进退两难;产业优化和转型升级任务艰巨。宜都市需要稳住大局,寻找换档前行的路径或弯道超越的契机。

(三)启动战略模式转换

宜都市处在发展引擎转换的政策窗口期,需加强区域间产业链联合孵化和生态“不友好”产业的和谐退出工作。以新的生态产业置换传统产业,以传统产业支撑新产业;建立生态责任清洁发展机制。

(四)生态社会治理创新

宜都市经历了高速发展阶段,正处于平台期。生态社会治理创新犹如十层楼上加盖了一层政策“金顶”,具有放大生态治理红利的杠杆效应。

清江流域生态治理可视为长江流域生态治理的缩影。宜都试点方案以流域治理、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为治理主轴。其中,既有传统产业的“清洗”、退出与转型,也有传统产业链的改造、升级和一、二、三产业的一体化;既有生态产业、生态小镇的孵化和集群化,也嵌入了区域(流域)合作和生态社会治理试验;多面合围,推动生态联合治理、区域整体增值和空间整体最优。宜都试验所探索的生态责权结算和交易在全国属于唯一。

宜都市委市政府强力推进,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即将成为“宜昌试验”的核心区和示范区。

试验设计思路

宜都市处在长江、清江、渔洋河三江交汇之地,不仅是区域生态安全的重要节点,也是清江生态治理的起点站、产业引擎和试验场。宜都市作为全国百强县,正处在转型跨越的关键期,谋求经济发展、生态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齐头并进、共同发展。针对宜都市特殊地位,试验思路在于充分利用现有工业化成果,整合现代与传统农耕文明,促进城市和原产地之间的贸易转化。

(一)生态空间清洗策略。通过生态责任分配、生态市场等温和的“稀释”途径使宜都生态治理向新的方向转型,避免采用关停并转等过分强硬的措施。宜都能做到全国百强,它的产业链必然有同步进化过程,并且积累了大量的产业资本、技术资本、人力资本,包括经验、企业家队伍等。空间清洗策略是利用一个大的空间来逐渐稀释和分配,即通过资本市场、环境责任市场的分配慢慢地帮助产业转型,或者说以流域为空间布局来进行环境责任的综合配置。

(二)产业链生态清洗策略。按照绝对“领土”责任原则定义生态减排、治理责任。然后制定稀释策略:空间稀释、产业链稀释、扩容减排、密度调整。包括流域、地域和同一空域产业链的“清洗”。

(三)生态空间规划与清单守护制度。针对生态敏感性、脆弱性和重要性等不同特征,实施空间分级、对象分类和非均衡管理。同时,对区域产品、产权和空间活动的权限实行“正负清单”管理制度。

(四)清江流域治理中的同步最优合作策略。境况同优:保证参与治理各方利益相对不受损,即参与的企业相对不受损,参与的社会公民相对不受损,区域治理中的地方政府,如长阳县、五峰市、宜都市等县(市)政府相对不受损;整体最优:在整个流域治理空间内达到总体最优,即约束条件下的最优,并使区域、合作方联合收益最大化。

(五)政策目标联结与激励相容机制。联合生态治理成本联结:通过清江全流域或宜昌市全域范围内联动,追求环境治理的规模经济效应和范围经济效应,降低治理成本;联合成果绩效和收益绩效:空间增值、品牌效应。

(六)多中心生态治理策略。通过生态小镇网络承载“原产地+”、生态旅游等,形成城乡贸易平台;通过打造生态社区,促进生态工作者、生态治理中的NGO组织与乡村发展;通过领军企业、政府、NGO、大学、智库、社会其它责任主体之间的多方合作制度,建立联合合作机制。

(七)生态责任结算机制。宜都市正式启动生态责任账户制度,包括政府、企业、各类组织、社区和家庭等生态责任账户;建立生态责任结算和认证机构;建立环境权益贸易、社会责任贸易、生态责任区域结算等;建立责任转换、对冲、转移支付、产业链补偿、区域补偿、环境责任补偿、环境权益资本合作等机制。

试验路线图

宜都生态治理规划及其实施包括“流域设计、宜都先试、宜昌主导、微观推进”四个阶段。试验的核心是将现有优势产业进行跨空间、跨时间、跨产业的“投资互换”操作,通过换档、分道或弯道超越,对冲现有的产业风险,以生态产业化、生态资本化方式释放生态红利,加快生态资源产业化进程。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第一步:精选生态产业主题。基于三峡防线地区的生态禀赋和产业发展方向,结合宜都市实际,进行产业链的战略策划。初步考虑生态旅游康养、原产地+生态产业、生态产业服务与孵化、生态金融、生态信息化等产业主题,着手产业链孵化规划。

第二步:精选生态治理合伙人。围绕生态产业主题或项目,招募产业链领军企业、领军人才、供应链金融企业、领军组织(政府、农民专业合作社、NGO等),在基础设施、产业链合作、生态治理、精准扶贫等领域,形成混合所有制经济(PPP)。

第三步:产业链生态治理。围绕具体产业链,各生态产业合伙人与政府、智库、大学等科研机构合作研究生态治理具体方案。设计相应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方案,与企业、金融机构、政府一起,制订产业链孵化的金融方案,与工程学院、职业技术、商学院一起设计产业人才与科研方案,成立产业链行业协会并制订产业链行业管理方案。

第四步:清江联治与产业链布局。充分利用清江、渔洋河流域范围内的禀赋优势,按照互补互赢原则,联合规划全面对接。合作包括首端合作(交界区)、源端合作(国家生态人文公园)和节点合作(点军区车溪村、长阳县高家堰镇等)。合作内容包括流域产业链空间合作、流域环境治理合作、流域生态社会治理合作、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合作等。

第五步:清江走廊生态小镇治理。立足清江总体规划,策划出一批主题公园式的生态特色小镇,作为生态产业、生态服务业中心。

第六步:区域生态守护和“清洁进化”。采取分区治理、正负清单管制、生态不友好产业的挤压与激励机制(不均衡治理)、环境社会“清洗”机制(生态社区、生态社会工作者、生态公民建设)等措施。

试验主题

(一)生态守护:空间与产业的生态清洗计划。守护是第一位的。制订空间清洗和产业清洗的5年计划(“十三五”规划)。根据生态重要性、敏感性、脆弱性等特征,对宜都市(清江)全域或全局进行空间的分级分类管理;产业清洗包括节能减排、产业转型升级、产业链责任分配、产业链区域生态合作等手段。另外,通过优惠政策激励企业产业升级或转型的同时依然留在宜都市(清江)。

(二)生态产业发展:生态产业发展规划。建立以生态养生态、产业与环境保护激励相容的产业体系、政府管理体系和公民体系。推动原有产业生态化,转型提质,加强产业园区生态治理;推动生态产业化,以生态智慧小镇的方式承接生态创新创意产业。将生态产业发展与现有产业转型升级、产业园区治理、文明城市创建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三)生态合伙人:生态治理合伙人计划。针对清江流域资源基础和宜都市产业主题孵化计划,从相关企业、基金会、NGO等合伙人中选择生态社会治理和生态产业合伙人,从大学科研机构、智库、企业工程学院、生态科研等合伙人中选择生态智慧合伙人,启动生态产业主题合伙人计划。

(四)生态人力资本:生态人力资源支持方案。主导成立清江生态产业工程商学院,负责原产地种养业、产品加工业、服务业等,为供应链设计服务模式。与大学、智库建立战略联盟关系,针对产业需要开展人才培训、提供科研服务。

(五)生态金融:生态产业发展与生态治理基金。由金融办、发改局、财政局、经信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实业界联合参与,围绕清江流域生态治理、围绕生态供应链或产业链,进行金融工具创新和管理制度创新,制订出包括生态债务、股权、信托、保险、生态治理基金、生态企业与产品增信、生态资本化等在内的完整孵化和发展方案。

清江生态治理母基金(PPP基金)

清江生态产业投资基金

区域生态社会责任基金会

(六)生态小镇:生态小镇孵化与建设方案。以现有乡镇产业为中心,建立相对集中的公共基础设施、私人服务中心,以PPP方式合作孵化小镇。尽快规划启动红花套投融资模式创新试点康养小镇、“宜红茶”小镇等一批特色生态小镇建设。

(七)生态社会治理:乡村发展和生态公民建设。探索以生态为“底色”的社会治理创新模式,将社会组织孵化培育、乡村社会治理、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生态公民建设等纳入统一的建设体系,提升政府生态治理能力,为生态治理提供良好的公民基础、人才基础、社会基础,打造全国社会治理现代化“样板区”。

(八)治理平台:生态治理工作委员会。生态治理工作委员会为生态主题下各个部门提供窗口和接口。为生态提供生态公共服务,为未来生态发展管理公共产品;为生态产业化服务;为生态综合执法服务;为生态社会治理服务。

(九)生态责权核算与交易市场。结合“两项试点”(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生态资本核算账户、生态责任核算中心、企业社会责任核算中心,细化生态责任认证、计量、核算,进一步推动生态责任的落实。

(十)立法清江。通过流域立法,可以协调流域内复杂的功能冲突和多元利益冲突,确定流域治理上生态优先的战略定位,是建立现代流域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宜都市应利用国家推动长江立法的契机,积极成为承接单位,推动清江流域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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