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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13年全省民政系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要点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4-08-31 15:26:14

    全省民政系统2013年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第十次党代会及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谈、第十五次全省民政会议精神为主线,以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发〔2011〕11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鄂发〔2011〕13号)为重点,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保障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发展公共服务、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健全民政公共服务体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提升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为全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增强综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落实综合治理责任制

  民政部门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中承担着重要职能,在促进社会公平、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方面责任重大,任务艰巨,需要全系统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按照“系统抓、抓系统”的要求,整体推进。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进一步增强全省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参与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认真执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层层签订综治目标责任书,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上下联动”的责任网络,健全检查、监督、考核、奖惩等激励制约机制,将综治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与业务工作评选表彰紧密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推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在基层的落实。加强各级民政部门领导机构建设,明确各专项组工作职能,将综治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督查,贯穿于民政工作始终。继续加大对厅机关和全省民政系统综治工作检查指导力度,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全面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赋予民政部门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结合业务职能,定期排查不稳定因素,积极指导、协调、督促市县民政部门,进一步做好与维护社会稳定相关的各项工作。厅领导班子将加大对综治联系点的指导力度,各处室要结合业务工作进行重点帮扶,各市、县民政部门也要积极做好各自综治联系点的帮扶指导工作。

  二、加强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建设,夯实综治工作的群众基础

  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地方法规和规章,加快修订《湖北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做好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的选情调查,抓好新当选居委会干部的培训工作。贯彻落实全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会议精神,推进村务公开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广泛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创建活动,提高村务公开质量。继续开展“难点村”治理,建立治理长效机制。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政策措施,指导各地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贯彻实施《湖北省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加大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投入力度,积极推动各地将社区公共服务站建设纳入政府目标管理,重点改善社区服务设施基础条件,强化社区管理服务功能,加快完成省政府“十件实事”中新建、改扩建500个社区公共服务站任务,力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达标率在2012年基础上提高12%以上。积极推进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改革创新。

  三、大力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努力缓解因贫产生的综治工作压力

  一是加快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认真学习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18号)精神,推进社会救助规范化县(市、区)创建活动,争取成立省、市、县各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和机制。落实社会救助水平和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探索城乡低保标准量化确定机制。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研究法定量化五保供养标准,推动五保供养政策全面落实。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继续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加强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制度衔接,巩固提高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住院救助封顶线和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力争达到55%以上。启动实施农村福利院危房改造计划,支持全省150所左右农村福利院开展危房改造。巩固城乡低保公开公示年活动成果,完善公开公示形式和内容。制定实施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评办法。从完善制度设计入手,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设。

  二是全面推进孤儿、流浪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开展“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积极推进主动救助。建立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继续推进救助机构标准化建设,做好国家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工作,不断完善救助网络。

  三是完善灾害应急反应机制。认真做好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报送和对外发布,加强季度灾情会商、分析评估、点评通报,加强基层灾害信息员技能培训和日常管理。完善救灾预警、应急响应、灾情核查与评估等机制,及时做好受灾群众紧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倒房恢复重建等工作,确保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受灾群众得到初步救助。建立健全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落实挂钩机制,扩大以分类救助为基础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化试点,加强救灾资金使用监管。加快中央救灾物资武汉储备库和省级区域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指导和推动多灾易灾县(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湖北省救灾物资储备目录。配合民政部在我省实施北斗减灾示范工程,继续推进省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建设和改善基层救灾应急装备,探索推进市(州)和县(市、区)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组织好“5·12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主题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四是强化城乡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全面实施“敬老爱老助老工程”,加快推进公办城市福利机构和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建立困难老人购买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补贴制度以及民办养老机构建设与运营补贴制度。实施养老服务试点示范计划,即开展300个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300个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建设,推进11个全国养老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推动建立儿童福利院,强化对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孤儿的管理,建立健全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和“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加强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年检工作。继续实施福利彩票“基础建设年”活动,力争全年福彩发行销售70亿元。加大慈善工作宣传力度,着力培育一批公益慈善企业、社团组织和爱心人士,规范“慈善超市”建设,积极开展第八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不断提高慈善事业发展水平。

  四、加强专项事务管理,优化综治工作外部环境

  一是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积极推进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一体化,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工商经济类社会组织试行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继续推进异地商会登记权限改革试点,由现行登记在省下放到市州县。鼓励行业协会理性竞争,同一行业可以允许登记多个协会。开展非公募基金会登记改革试点。推动行业协会在人、财、物、办公场所等方面同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规范在职党政领导干部兼职行为。推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积极做好中央财政扶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工作。完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建设,开展软弱涣散社会组织治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全省性学术类社会团体规范化等级评估工作。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党组织体系。

  二是强化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积极开展行政区划调研与规划,探索热点地区行政管理体制、城市行政区划体制改革思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加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调整事项的调研、论证和沟通,做好乡级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核、审批。深入推进平安边界建设。深化地名规范、地名规划、地名设标、数字地名等专项事务建设,建立健全地名公共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千年古城(县、镇、村)等历史文化地名的申报与保护工作。实施地名规范化与标准化建设工程,深入开展地名清理整顿,加强城市新区和乡镇地名设标工作。按时完成《政区大典》编纂任务,全面推进市(州)地名标准图编制工程。


  三是加大殡葬服务监管力度。深化殡葬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绿色殡葬,确保火葬区火化率保持在83%以上。切实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全面落实困难群众惠民殡葬政策,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行全民惠民殡葬政策。

  四是加强婚姻、收养登记管理规范化建设。加强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网络建设,积极争创全国婚姻登记等级机关,强化婚姻登记业务管理,坚决杜绝婚姻服务乱收费、搭车收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进一步拓展涉外送养渠道,严把预涉外送养儿童材料审核关。开展国内收养家庭评估试点工作,做好外国收养家庭寻根回访接待工作。

  五、加大涉军政策落实力度,营造良好的综治工作氛围

  继续深入开展双拥“三百”活动,落实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驻鄂师以上单位对口联系制度、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述职制度和双拥模范城(县)年度考核制度。认真落实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提标政策,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落实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加强评残评烈工作。加强优抚事业单位服务管理能力建设,切实加强烈士褒扬工作,确保年底前完成90%的散葬烈士墓迁葬或就地修缮工作、80%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维修改造任务。全面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协调出台《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实施办法》,推进建立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机制。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确保有意愿的退役士兵参训率达到100%、合格率达到95%以上、就业率达到80%以上。组织开展退役士兵安置执法检查,继续加大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军供站现代化建设,全力推动全省军供工作科学发展。努力完成军休人员接收安置任务,及时补拨各项经费,落实好军休人员“两个待遇”。推进军休服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加强军休文化建设,深入开展“三先”创建评比活动,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双和谐”创建活动成果。

  六、加强“平安民政”建设,全方位推进民政系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平安湖北建设的意见》(鄂发〔2013〕8号)精神,持续深入开展“平安民政”建设活动,积极争创平安建设先进单位。按照“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的要求,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争创“平安机关”、“和谐机关”,做到单位内部无干部职工违法犯罪、无刑事案件、无重大治安案件、无群体性事件。加强干部职工的道德、法制和廉政教育,要求干部职工遵纪守法,坚决抵制邪教渗透。加强内部治安防范,在落实安全措施上狠下功夫,通过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切实做好各级民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本单位、本部门网络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确保网络安全、畅通。加强政务值班工作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本部门工作领域出现的重大治安隐患和重大治安事件以及其他群体性事件,及时向上级民政部门及综治办报告,坚决防止漏报、迟报甚至瞒报。加强民政信访工作,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做群众工作的优势,稳定上访对象的情绪,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确保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在各级各单位得到落实。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服从所在地对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统一领导,积极参与当地平安创建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各地综治委的各项部署及交办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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