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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不是检验网络订餐的唯一标准

作者:王莹 刘娜 来源:新华网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6-11-07 08:42:34

摘要: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相关义务,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等等,着实起到了为消费者的“舌尖安全”保驾护航之效力。2016年10月1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正式施行。与一年前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相呼应,更加详细地规定了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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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莹  实习生刘娜

网络订餐出现以后,只要动一动手指,送餐员就会在第一时间把热腾腾的饭菜送到面前。但“快”并不是检验网络订餐的唯一标准,餐食安全不容忽视。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相关义务,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等等,着实起到了为消费者的“舌尖安全”保驾护航之效力。2016年10月1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正式施行。与一年前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相呼应,更加详细地规定了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义务。

第三方平台作为连接食品经营者和食品消费者的纽带,处理好消费链两端的关系,履行平台应尽职责,给消费者一个安全的就餐体验,尤为重要。

一些调查显示,一些惯用网上订餐的人曾出现过饭后身体不适状况。网络订餐存在的隐患和安全漏洞有待封堵。

作为“食客”的我们,在消费权益受到损害时,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食品安全法》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都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当我们的消费权益受损害时,不应该“忍忍就算了”,或是“再换一家”,而是应该积极举报和维权。我们在权益受损时的不作为,不仅是对自己权益的忽视,也是对不合格食品经营者的纵容。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互联网订餐本身是件便民好事,只是作为新生事物,其经营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除了我们每个人要加强维权意识,更需要相关部门积极作为,让不规范、不卫生的食品经营者无处遁形,无路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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