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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指出依法治理成北京社会治理主流状态 水平需提升
来源:中国网(北京)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6-06-07 09:33:38
中国网6月1日讯 6月1日,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北京蓝皮书《北京社会治理发展报告(2015~2016)》,全书围绕着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精细化、社会化三个方向展开,着重针对社会组织、人口问题、网络社会、社会矛盾、基层社会、违法犯罪等六个领域展开定性、定量研究,就提升北京社会治理水平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北京社会治理发展报告总结出当前北京社会治理的三大特征,第一,法治已经成为北京社会治理发展的核心要素,依法治理已成为北京社会治理的主流状态。第二,对社会治理精细化的要求越发凸显,在治理过程中更注重细节、注重人文关怀、注重流程和技术创新。第三,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参与式治理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有序开展。
北京依法治理的要求不断提高,但社会治理的立法保障有待健全
当前,北京社会治理正稳步推进,一些新现象、新问题不断涌现,过去已有问题也被提到治理日程中来。然而与社会治理稳步推进的现状相对的,是相关领域的立法保障处在较为滞后的状态。例如在社会组织的管理问题上,目前国家的立法包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其中前两者制定于20世纪90年代末,其所对应的是社会组织发展水平相对较低,民间社会组织有限的社会现状制定的,与当前社会治理提倡社会化、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要求已经不相适应。又例如对小型航空器的管理上。近年来随着国外小型航空器这项运动的兴起,国内也出现了对小型航空器的爱好热潮,然而在对如何管理这类小型航空器的问题上,有关立法目前还处在空白状态。社会治理的立法保障滞后,导致相应的社会问题较为突出,而另一方面,管理主体难以做到依法治理或者越权治理。为此,亟需将有关问题提到国家立法的层面上来,保证社会治理工作可以于法有据。
北京社会治理精细化水平不断提升,但社会治理的方式方法有待优化
近年来,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等概念屡屡被提起,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进入社会治理领域是一个必然的过程。不过,从目前来看,社会治理的方式方法还偏向于传统的手段,对这些理念方法的借鉴运用还处于起步阶段,给社会治理的成本带来了一定的负担。例如在对北京连续居住超过6个月的常住人口统计来看,还停留在依赖流管部门工作人员入户登记的阶段,没有运用起全国机票、汽车票、火车票、公交卡等销售系统等现成数据系统,出现重复登记、滞后登记等情况。在对地下管线的管理上,还依赖传统图纸的方式,缺乏对先进的物联网技术的运用,等等。随着社会治理精细化要求的提出,如何能合理科学地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等新兴技术,站在社会治理的制高点,决定了社会治理的实际能力和水平。北京社会治理需要从工作中找到与新兴技术的连接点,实现社会治理方式方法的创新突破。
北京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稳步推进,但法律顾问制度仍有待普及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都指出要建立推行法律顾问制度。设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义在于,其可以对政府出台的决策、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前置性审查,从而保证政府行为合法,是杜绝重大决策风险的一道必要保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法律顾问队伍,要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下一步需要明确的,是法律顾问的组成、聘期、咨询论证流程方式以及如何保证其相对的独立性。尤其是针对现实中出现习惯将法律顾问团队作为救济手段,“仅仅为了帮助政府赢得诉讼官司”的旧观念应当加以摈弃,将法律顾问提供事前咨询成为政府决策的先决条件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在全市政府机关中加以推广普及。
北京社会治理的社会化程度不断提升,但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合作伙伴地位有待确立
传统的社会参与社会治理程度较低,与政府的“一家独大”有很大的关系,同时也与政府的回馈力度有限有关。当社会对问题的反映没有得到政府的足够重视和回应时,社会参与治理的意愿自然日渐消弭。因此,在社会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尚处发育阶段时,政府必须做好问题的反馈工作。近年来,北京市全面推广的网格化服务管理模式,就是政府反馈社会参与的一种形式,政府通过网格化体系的建设,将问题的反馈渠道延伸到社会公众,从而推动政府职能部门积极解决问题。但在这一模式的推广之中,也出现了问题上交到职能部门却久拖不决的现象。原因在于社会公众参与治理与政府职能部门积极响应之间没有建立正向联系。下一步,应当在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建设的过程,仿照现有“群众安全感”评价机制,将社会公众对政府职能部门的满意度评价作为其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社会第三方抽样收集社会公众对政府各项管理职责的评价,提高政府职能部门对社会参与治理的反馈效率。
北京社会组织培育取得重大进展,但社会组织的综合能力有待提升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社会组织发育一直不健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以来,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有了一定的改观。然而,民间社会组织在自主发展上仍然受到很大的限制。提升社会组织的综合能力,首要的是解决社会组织经济来源的多样化,只有社会组织的经济来源多样化了,才有社会组织综合能力的提升。关于社会组织的经济来源,国外一般包括民间捐赠、服务收费、政府补贴和外国援助,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来源中政府补贴是重要的部分,而来自私人个人或部门的资金占据主体部分。提升社会组织的综合能力,必须从法律制度上将社会组织的经费来源问题加以解决,完善以《慈善法》为核心的系列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