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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低保特困人员重点救助工作的意见(鄂民政规〔2015〕3号)

来源:省民政厅门户网站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6-04-12 09:09:16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省政府《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开展低保特困人员重点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低保特困人员重点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低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2013年对全省农村低保特困家庭在享受低保补助金基础上,按一定标准增发特别救助金,给予特别救助。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还对城市低保特困人员进行了重点保障。实践证明,农村低保特别救助和城市低保重点保障对保障特困低保家庭基本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低保家庭中部分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享受低保保障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为了统一理顺农村低保特别救助和城市低保重点保障工作,按《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规定,全省全面开展低保特困人员重点救助工作。即,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采取增发补助金的措施给予生活保障。这项工作是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重要内容,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依法界定重点救助对象

重点救助对象是按《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规定,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其中:

(一)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

(二)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三)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当地残联认定为重度残疾的残疾人;

(四)重病患者,是指纳入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病)医疗保险范围的患者。

重点救助对象还包括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获得低保后生活仍然困难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合理确定重点救助标准

重点救助标准是指在对重点救助对象家庭享受低保差额救助的基础上,对其本人按照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20%按月增发的补助金额。其中,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仍在上学的未成年人、一户中的多个(2个或2个以上)重度残疾人和上年度经各类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较大,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重病患者,要加大救助力度,适当提高重点救助标准。

重点救助对象同时具备上述多种困难情况的,只享受其中补助标准最高的一种。对于原有的农村低保特别救助家庭实行重点救助后,其家庭补助水平应不低于之前。

对重点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并随低保标准的调整,动态调整提高重点救助金额。

重点救助对象和重点救助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低保对象时同时提出具体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四、切实做好重点救助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全省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和农村低保“按标施保”,全面开展低保对象中特殊困难人员重点救助工作,2015年11月底前全面落实。市(州)民政局要迅速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重点救助的具体办法,县(市、区)民政局要建立健全重点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制度,在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及时录入更新重点救助对象相关信息。省民政厅将各地开展重点救助工作情况作为全省民政系统加强履职尽责接受督促检查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湖北省民政厅

201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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