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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制度“碎片化” 构建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来源:省民政厅门户网站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6-04-12 09:01:53

作者: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江立华

社会救助是民生保障体系中的托底性制度安排。长期以来,社会救助存在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制度“碎片化”等问题。《办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8项制度进一步细化、规范,既体现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也使我省已有的成功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

《办法》体现了城乡统筹的特点,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在社会救助方面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在政策制定和实施主体上、在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上、在社会救助申请流程和审核审批程序上、在健全资金物质保障机制上、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规范上,实现了救助内容、救助方式和救助程序的城乡统筹。如在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基础上,将城市“三无”人员供养与农村五保供养合并为特困人员供养,确保社会救助的温暖和关怀惠及城乡所有居民。尽管城乡救助标准的不完全统一还需要一个过程,但已向城乡一体化迈出了一大步。

社会救助是政府的法定职责。《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同时,也把社会救助的大门向全社会敞开,明确了社会力量参与的鼓励政策,并对社会力量参与作出了支持性规定。《办法》要求,地方政府应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这有助于社会救助工作方式由传统的、单一的物质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相结合的专业化、个性化、发展型救助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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