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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的“加减法”

来源:《国家治理》期刊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4-11-03 09:05:28

作者: 谢志强 胡仙芝

如何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简单讲就是政府做减法,社会做加法。政府要减少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从管制、管理到服务的重大转变;政府要瘦身,从大政府变成小政府。而社会要做加法,要大力培育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是我国社会治理创新中主要的环节,也是目前最为薄弱和最需要加强的环节,因此成为一个需要格外关心的风险点和创新点。

政府与公众应当是建设性的合作伙伴,共同承担起社会治理的责任。这不仅可以降低政府管理社会的成本,提高管理的效率,更重要的是可以建立公民与政府的相互信任。

政府“瘦身”,社会组织“健身”

【中共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教授 谢志强】

社会治理创新从源头上、根本上到底要解决什么问题?这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关键。如果说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要解决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那么社会体制改革、社会治理创新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处理好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如何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简单讲就是政府做减法,社会做加法。政府要减少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从管制、管理到服务的重大转变;政府要瘦身,从大政府变成小政府。而社会要做加法,要大力培育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第一,理念问题。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到底处在什么地位?一个现代化的社会,一定是个社会组织极为发达的社会。党和政府是治理的主体,社会组织和平民百姓同样也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应当平等对待。

第二,大力发展,大力培育。现阶段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数量上看还处在起步阶段。2012年我国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的数量是3.8个,法国是110个,日本是97个,发展中国家平均拥有10个以上。中国是发展中国家里的发达国家,社会组织却如此不发达,只能说明政府力量太强大,社会力量太弱小。

第三,要规范和科学引导。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社会组织的规范和引导。这是一个政策性、技术性、艺术性很强的问题,需要用创新的精神去创新,用改革的精神去推动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最薄弱环节

【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研究员 胡仙芝】

创新社会治理,意味着要创新社会治理主体、社会治理理念、社会治理方式、社会治理体制、社会治理机制以及社会治理绩效评估等。社会治理创新是一个系统化全方位的创新。多元主体、民主协商、合作共治、法治保障是完善科学的社会治理工作格局的新特征。在社会治理新语境背景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社会管理、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工作格局目标发展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社会管理、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新格局目标。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社会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体系的概念的提出给公众参与社会治理赋予了更加重要的地位和政治意义。社会治理意味着公众参与体系需要更快地完善,对现实中的公众参与渠道和路径提出了旺盛的需求,对制度化组织化的参与提出了现代政治意义的规范,对公众参与的制度和途径提出了迫切的期待。在社会治理工作格局中,公众参与既是一种重要的维度,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是我国社会治理创新中主要的环节,也是目前最为薄弱和最需要加强的环节,因此成为一个需要格外关心的风险点和创新点。

我国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其中最为主要的有:一是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缺乏制度规范。社会现实中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持,公众很难获得充分的参与社会治理的权限,实践环节仍然缺乏实效性。二是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有效性不足。表现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渠道不畅通;公众参与程序不规范,不明确;公众参与的代表遴选不科学;公众参与代表的意见对决策过程的影响缺乏刚性制约,结果不透明。三是参与社会治理的公众主体意识能力不足。一方面,多数公民对参与社会治理过程的权力和义务缺乏了解,同时对哪些渠道可以参与、哪些渠道不能参与也缺乏认识;另一方面,许多公民对政府的信息缺乏了解渠道或对了解渠道认识不足。此外,现有的经济条件限制了公众参与能力的培养。四是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组织化程度较低。社会组织发育不足,公民参与社会组织的程度有限,导致了制度化不足。五是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导致非制度化参与。群众往往会采取群体的“非制度性参与”,甚至选择更为激烈的诉求方式。如“厦门 PX 事件”,就是通过市民“集体散步”表达抗议的方式,迫使政府改变了在厦门岛内建化工厂的决策。

公众参与社会治理,不是无组织、杂乱无章的,而是有序的参与。必要的制度通道和社会组织是公众有序参与的必备条件。政府与公众应当是建设性的合作伙伴,共同承担起社会治理的责任。这不仅可以降低政府管理社会的成本,提高管理的效率,更重要的是可以建立公民与政府的相互信任,限制政府公共权力的无限扩张,维护和实现公民的政治权益。主要途径有:一是完善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规范。二是培育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能力。三是着力提升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组织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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