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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落的未来形态:在农庄与社区之间

来源:求是网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4-10-23 08:26:01

作者: 熊万胜

市场化改革以来,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中国农民开始了大规模、长距离和长时间的流动,农村土地逐渐地向部分农户或企业集中,这个集中的趋势在这几年来呈加速态势,农村的自然聚落或者说村落的性质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传统的农村自然聚落或者说村落是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它是若干农户住宅和社会关系的聚合,在社会文化结构上往往是一个家族共同体,在功能上是生产空间与生活空间的统一体。今天,在村落的社会文化变迁的同时,村落功能的变迁也在同步发展,而且可以说是方兴未艾,很值得重视。在这里,笔者特别提出生产功能和生活功能的关系问题,认为可以从这个角度来把握我国村落的性质及其区域差异。

两种理想类型:农庄型和社区型

巨大的人口流动改变了村落中的人地关系,也就彻底改变了村落的基本功能。当前,中国大多数村落的生产功能都已经弱化,逐步集中到少数农户或企业来承担。近些年来土地流转速度明显加速,进一步推进了这个趋势。村落生活功能的区域差异比较大,在人口导出地区,生活功能同时弱化,人口导入地区,生活功能则得到强化,还有大量的中间状态。
这样形成了两种村落的理想类型,一种可以称为农庄型的村落,另一种是社区型的村落。
农庄型的村落有这样几个特征:人气衰微,常住人口明显少于户籍人口,常住人口的年龄结构不完整;农业劳动力严重短缺,依靠老年和妇女劳动力都不足以耕种全部土地;农地流转或抛荒比例比较高,纯农户比例很低;村落的生活功能不完整,缺少有活力的自发组织,没有村庙或祠堂,没有小学或自治机构等,社区功能依附于中心村或者附近集镇。其中最核心的特征是农业劳动力严重短缺,以至于“386199部队”的经营方式都不能维持。短缺到这种程度,必然是人气衰微的,农地流转或抛荒必然会发展。
  社区型的村落有不同的特征:人气旺盛,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相当,或者多于户籍人口;农业劳动力充足;平时生活在村落里的常住居民年龄结构比较完整;村落的生活功能比较完整,配套设施比较齐全,有商店、棋牌室、村庙或祠堂、某些自发组织,还有小学、卫生室或村委会等。其中核心的特征是相应的配套措施完善,各类劳动力充足。

有很高比例的村落其实都比较符合这两种理想类型。比较典型的社区型村落一般分布在乡村工业比较发达的沿海发达地区以及各地城镇的郊区。在不发达的农业区,也有一些周围有较多就业机会的大村庄,人口结构还保持的比较完整,生活功能比较完善。农庄型的村落在人口导出地区尤其是比较偏远的小村落群中大量存在。我们在安徽、河南、湖南、湖北、江苏、浙江、上海地区调研了34个村民组,其中,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之比低于50%的村民组有10个。尤其在中部地区的丘陵地带,符合农庄型村落特征的村落占有很高的比例,这里人口流出彻底,农业劳动力短缺,土地不平整,水利不发达,土地流转几乎是零地价,抛荒比例高。农庄型村落往往是从农业型村落转变而来,它的过渡型态是老人与妇女充当主要劳动力的农业村落。在几年前,我们看到很多地方的农业都依靠老人和妇女来经营,近些年来,随着人口的老龄化和进一步流出,农业劳动力进一步短缺,使得土地向少数几户人家集中,或者流转给企业。土地流转使得人口外流更加便利,又进一步加速了村落生活功能的萎缩。

非典型村落状况

还有大量的村落不太典型,在这些村落里,常住人口也少于户籍人口,不能算是典型的社区型村落,但暂时又没有出现农业劳动力短缺的情况,因此也不能算是典型的农庄型村落。至少有这样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一部分村落里,农户家庭成员进行内部分工,一部分家庭成员常年务工挣得工资,一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家庭经营,形成半工半耕的收入来源结构,维持农业生产的是“386199部队”,土地流转比例比较低。第二种情况是,在另一部分村落里,比如在某些区位优越的地区,比如在城市群的间隙或者城镇的郊区,有条件向周围的城镇提供农副产品。农户的主要劳动力都留在家里,一方面进行种养业生产,另一方面就近打零工或者季节性外出务工获得工资补贴家用,保持了比较经典的家庭经营方式。两种情况中农户都必须兼业经营,只不过第一种是通过家庭内部分工来保持兼业,务农的务农,务工的务工,第二种是主要劳动力本身既务农又务工。第三种情况是,人地关系比较宽裕的地区,人均拥有的耕地、林地或水面的面积比较大,自然形成了适度规模经营,比如在水产资源比较丰富的海洋渔业村,或者东北平原的中北部,或者在南方丘陵山地的深处。这里天然就能留住较多的劳动力。

悬念比较大的是第一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中,“386199部队”能否得到新的增援是决定村落前途的重要变量。关键就在于年老的农民工是否会回到村里种地,或者只是退休后颐养天年,退出农业。经过这些年的观察,人们越来越相信那种本来不会种地的农民工将来不太可能回来种地,只是不知道老一代的农民工将来是否也不愿意种地。有一种情况是,随着土地流转的加速,他们即使想种地也未必有地种;或者随着农民工社会保障等农民工市民化政策的推进,老一代农民工中也会有部分人选择退休后在城镇居住。

村落建设政策应有针对性

就农村社区建设来说,重点在社区型村落。农村社区建设该撒的胡椒面必须撒,该突出的亮点也要大胆突出。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村落都需要进行道路的硬化,因为这已经是农民生活的基本要求。但在道路硬化以后,财政是否还要进一步的投入呢?这是基层组织感到困惑的一个问题。可以肯定的是,首先应该搞好中心村的生活设施建设,提高配置,吸引周围农民居住。这不能一概理解成是搞亮点。

就土地流转来说,国家应该高度重视农庄型村落的基础设施建设。农庄型村落的基础设施往往薄弱,国家应该加大投入,通过土地平整、水利建设和机耕道建设等措施促进土地流转,帮助实现经营的适度规模。同时尊重农户之间小规模的自发流转,帮助实现这种流转关系的适度稳定。
我国的土地流转从一开始就呈现出与一般规律相差别的形态。在土地私有的国家,城镇郊区的居民更有能力保有自己的土地,因此土地更容易细碎化。边远地区农民流出比较多,而且地价便宜,容易出现大规模的农场。我们的情况是土地集体所有,集体和政府有能力采取半行政的方式推动土地的大规模土地流转,各种农田水利建设的财政投入都投放在政府附近的平原盆地,使得这里的土地更有吸引力。而那些边远地区,却由于交通不便,基础设施薄弱,尽管地价低廉,却难以流转。但是由于人口的外流,土地流转的必要性逐年增加,呈现的主导流转方式,就是农户之间的自发流转。

我国的土地流转的动力不完全来自市场,基于政绩意识的行政推动力十分强大。相关政策有一种歧视农户之间自发流转的倾向,认为土地流转期越长越好,规模越大越好。自发流转不是没有问题,但却不可取消。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地租不为零,另一种是地租为零。在地租不为零的地区,本地或外来的农业劳动力比较富余,他们对于土地的经营权存在一定的竞争。流入户要向流出户交租金,甚至可能签订契约化的合同来稳定经营权,那么,国家应该尊重这种流转,不能因为它的规模小就歧视它。要尊重农户的承包权,同时帮助搞好基础设施,降低经营成本。地租为零的地区往往是比较偏远的丘陵或者山冲,田界稳固,机械化耕作困难,交通不便。这里的村落是典型的农庄型村落,农民倾向于抛荒,或者任由他人耕种,既不收租金,也不在乎谁来种。但是,从保护自己的土地权益的角度来说,流出户也不会允许种地农户长期稳定地占有自己的土地,因此耕种者也无法建立长远预期。在这种地方,如果不帮助改进农田基础设施,促进土地的稳定流转,其实不利于农业发展,不利于国家粮食安全。但在农田基础设施没有改进之前,也只能放任农户之间自发流转。

正确认识我国村落性质的变化对于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十分重要。实际上是提出了挑战。首先,本地农民不一定要在本地城镇化。在农庄型村落较多的地区,农民在老家盖房的积极性比较低,这给城镇提高了发展房地产的契机。其中一部分农民实现了异地城镇化,不在本乡镇或者本县居住;另有一部分农民还需要购房,但在哪里购房的意向却是不确定的。其次,农村地区和城镇化地区的界限趋于模糊。在社区型的村落,农民重视在老家盖房,城镇依靠人口的大量流入获得发展。这里要注意的是,对于社区型的村落,我们是否一定要认为这里是农村?它提出的理论和政策问题是,到底怎样的聚落才是农村?那些人口聚集数千甚至上万人的村落是否也可以认为是一种城镇化的社区?再次,城镇化不一定要进城镇。除去那些典型的农庄型村落,我们会在各种村落中发现大量的两栖农民。他们或者是两栖居住的:在城镇和老家都有房屋,不定期地经常往返两地;或者是两栖就业的,亦工亦农。对于这样的农户来说,工作场所和居住场所的关系是灵活的,并不是说在哪里工作就一定要在哪里定居。对于他们来说,所谓的城镇化也就是城乡之间生活方式的差异化和生活品质的均等化。这就对我们的城镇化的定义提出了挑战。

认识了村落性质的变化,可以更新我们对于村落的想象。当春节大批农民返乡时,很多屋顶上再次冒出了炊烟,寂寥经年的村落忽然又复活了,带给人一种朦胧的希望。这使得很多观察者滞留在从共同体到社会的框架里来理解自己的家乡,感叹故乡的沦落,结果只能徒增伤感。如果足够冷静的话,我们可以承认,越来越多的村庄其实已经不足以支撑这种共同体想象,它们不再是完整的社会组织,只能是更大空间范围内的社会组织的附庸。比如依附于中心村,比如依附于集镇或者城市。另有一些村落已经淡化了农业生产,它们只是距离农田比较近的社区,其中人口稠密,但也人情淡漠。对于农庄型的村落,更重要的其实不是重建共同体生活,而是搞好农业生产,切实地发挥好农庄的功能。对于社区型的村落,更重要的就是发育社会组织,搞好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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