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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一定年限是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的一个条件

来源:中国政府网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4-09-01 10:28:07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定于2014730日(星期三)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公安部副部长黄明等部委负责同志介绍《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南方日报记者]在文件里面提到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我想问一下这个改革目前有没有一个具体的时间进程表,以及当前改革状况是怎么样的?还有一个问题,对广东、浙江等地的积分入户制度黄明部长有一个什么样的评价,就是目前的经验和效果做一个简单的评价?谢谢。

    [杨志明]这次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提出,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作为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的一个条件,我们认为有利于农民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到2020年,新型城镇化规划里面,目标已经确定,行动已经开始,从今年71日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印发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开始实行。也就是说,针对农民工普遍关心的参加城镇职工保险问题,按暂行办法与之前已经发出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相衔接,主要包括三类情况:

    第一,在企业就业农民工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人自愿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对于已经参加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后不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句话,努力实现农民工不管到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黄明]关于积分制的问题。我刚才讲到了,在这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已经是总结了各地的好的经验,明确了要建立完善这个制度。这个意见下发以后,相信各地会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进一步进行改进和完善。户籍制度改革应当是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还会和记者朋友们进行多次地沟通,希望大家继续关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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