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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如何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7-01-12 15:42:06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山东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点击文末的“阅读原文”查看通知详细内容。

政策解读

一、主要任务

(一)加强政策衔接

1.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给低保金,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坚决纠正低保金分档平均发放的错误做法。

2.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

3.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市、县(市、区)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做到应扶尽扶。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具体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资助,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资助标准不高于低保对象资助标准。

4.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5.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要加强福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认真落实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80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福利制度。

(二)加强对象衔接。县级民政、扶贫等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

1.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外出务工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2.对于实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对象,可以采取渐退方式退出低保,就业后3个月内的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延长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期限。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相关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计入家庭收入,具体计算标准参照低保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十三五”时期,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和扶贫范围:(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2)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3)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的;(4)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三)加强标准衔接

1.农村低保标准低于省定扶贫线的地方,要制定分年度目标:2017年,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等市全部达到省定扶贫线,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市全部提高到不低于3200元;2018年,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市全部达到省定扶贫线。

2.农村低保标准已经达到省定扶贫线的地方,要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调整。

3.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在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5%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加强管理衔接

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县级民政、扶贫部门。

2.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每年开展一次联合核查活动,统一组织、统一步骤、统一实施,全面复核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并对以下家庭或人员重点核查:上年度已经脱贫的;新返贫人口中尚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的;因年老、身患重病、重度残疾等因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有一定收入的;法定赡养义务人有赡养能力的。

(五)加强信息衔接

各市、县(市、区)要加快低保信息系统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衔接,逐步实现低保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不断提高低保、扶贫工作信息化水平。

二、工作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民政、扶贫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衔接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行动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2017年2月底前,市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将实施方案报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备案。

(二)开展摸底调查。2017年1月底前,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要在前期开展的农村低保政策落实及兜底脱贫情况全面排查基础上,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抓紧开展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比对,逐户核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准确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数据,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为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奠定基础。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民政、扶贫部门每年要开展联合督查,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沟通机制。各级民政、扶贫、农村工作、财政、统计等部门和残联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并定期开展数据核对,形成部门合力,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1.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

2.扶贫部门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

3.农村工作部门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

4.统计部门要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

5.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二)完善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要求,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资金有效供给;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省级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倾斜。脱贫攻坚期内,省级财政对农村低保省定提高低保标准增支部分,给予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市补助80%,给予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等市补助60%。

(三)提高工作能力。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在镇 (街)现有编制内,根据辖区人口规模配备充实3-5名专职民政工作人员;行政村和城乡社区要根据服务对象数量明确1-2名民政协理员协助办理低保等民政事务。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社会救助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交由社会力量承担。通过各级预算安排的用于社会救助方面的资金,统筹解决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资金。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加强“一门受理”窗口标准化建设,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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