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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4-09-01 08:52:30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0月9日

  湖北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

  目录

  序言

  一、“十二五”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基础及面临的机遇

  (一)发展基础

  (二)面临的机遇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主要目标

  三、基本公共教育

  (一)重点任务

  (二)基本标准

  (三)保障工程

  四、劳动就业服务

  (一)重点任务

  (二)基本标准

  (三)保障工程

  五、社会保险

  (一)重点任务

  (二)基本标准

  (三)保障工程

  六、基本社会服务

  (一)重点任务

  (二)基本标准

  (三)保障工程

  七、基本医疗卫生

  (一)重点任务

  (二)基本标准

  (三)保障工程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

    (一)重点任务

  (二)基本标准

  (三)保障工程

  九、基本住房保障

  (一)重点任务

  (二)基本标准

  (三)保障政策

  十、公共文化体育

  (一)重点任务

  (二)基本标准

  (三)保障工程

  十一、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一)重点任务

  (二)基本标准

  (三)保障工程

  十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促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促进人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三、规划实施

  (一)健全财力保障机制

  (二)创新供给模式

  (三)明确责任分工

  (四)加强监督问责

  序言

  基本公共服务,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由政府主导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要的公共服务。当前,全社会快速增长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与基本公共服务产品短缺的矛盾日益凸显,加快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正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是全面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对于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及有效改善居民消费预期、扩大消费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明确全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基本标准及保障措施,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基础及面临的机遇

  (一)发展基础。

  “十一五”以来,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中央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和扩大内需的政策机遇,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创新体制机制,全省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发展,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健全。

  ——公共教育事业跨上新台阶。九年义务教育全省普及,义务教育水平和质量明显提高。高中阶段教育规模逐步扩大,全省高中阶段毛入学率83.4%。民办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步伐加快。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得到加强,幼儿教育入园率和三类残疾儿童入学率明显提高。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稳步推进,校舍基础设施不断改善,地方财政性教育经费稳步增长,教育公平迈出坚实步伐,教育质量进一步提高。贫困学生资助体系逐步完善,全省助学贷款发放量连续五年居全国第一。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的教育工作显著加强。

  ——就业与再就业取得新进展。积极就业政策不断完善,统筹城乡就业的市场导向机制逐步健全,统一规范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初步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基本形成。五年累计新增城镇就业3522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18%以内,五年累计转移农业劳动力1000万人以上。

  ——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取得新成效。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和新农保试点人数分别达到1039万人、380万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比“十五”末期增长62.4%。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社会福利事业继续发展。社区服务继续加强,社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老龄工作稳步发展,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残疾人事业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实现重大突破,建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860万人,参保率达到91.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全面覆盖,参合人数由418万人增加到3833万人,参合率达到97%,保障范围逐步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基本实现了全民医保。将60多万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职工医保,基本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将高风险企业和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43.98万人。

  ——卫生事业开创新局面。人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全省人均期望寿命提前达到“十一五”预计目标75.86岁以上,婴儿死亡率从12.23‰下降到9.99‰,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从15.15‰下降到13.04‰,孕产妇死亡率从34.42/10万下降到18.16/10万,主要健康指标优于全国平均水平,走在中西部地区的前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加快。全省以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为重点,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了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城市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合理分工、密切配合、相互补充、双向转诊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不断完善,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大幅提升,全省甲、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保持平稳态势,未发生重大传染病流行。卫生监督体系逐步完善,卫生监督执法条件逐步改善。中医药事业蓬勃发展。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取得新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不断改进,人口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势头得到初步遏制,计划生育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取得明显效果。已婚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保持在1.7%以下,人口增长趋于合理,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以内,全省户籍总人口6176万,顺利实现了“十一五”人口控制目标。

  ——公共文化事业呈现新面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快,新建和改建了35个专用场馆,县级图书馆和文化馆建设得到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得到全面建设,基层文化服务网络初步建立。艺术创作、精品生产持续繁荣,涌现了一批有影响的优秀作品和优秀人才。群众文化活动形式内容更加丰富多彩。对外交流日益扩大,民族地区文化事业获得新的发展。文化遗产保护和抢救性文物保护工作成绩显著,博物馆实现免费开放,累计接待观众近4000万人次。新闻出版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图书、报纸、期刊、电子音像、网络出版、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等持续健康发展,农家书屋工程实现行政村全覆盖并长效运行,全民阅读活动扎实推进。广播电视事业稳步发展,全省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实现广播电视村村通,有线电视用户达到89407万户(居全国第6位,中部六省第1位),广播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分别达到98.1%和98.11%,全省农村基本实现了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公益目标。

  ——体育事业迈出新步伐。全民健身运动深入开展。体育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体育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初步形成了以体育彩票为龙头,体育用品业、体育健身娱乐业、体育服务业为核心的基本格局。全省经常参加锻炼的体育人口已达40.1%,国民体质达标率为90.3%,90%以上的城市街道、60%以上的农村乡镇建立了文体站或体育站。

  但是,全省社会事业基础仍然薄弱,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数量和质量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社会事业领域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矛盾。区域、城乡公共服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比较滞后,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基础教育还较薄弱,巩固“普九”成果、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的任务仍相当繁重;职业教育相对滞后,还不能有效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需求。卫生服务体系尤其是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还不健全,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仍然存在,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还较突出,疾病预防控制形势依然严峻。民政保障对象覆盖面还比较窄,保障标准偏低,部分救济对象、优抚对象生活相对困难,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设施和设备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还不完善,慈善事业发展滞后。人口总量持续增长,人口素质总体不高,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进一步增大。总体上看,“十二五”全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二)面临的机遇。

  “十二五”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仍处于“黄金十年”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加快构建全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关键时期。面临的机遇主要有:

  ——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落实必将形成加快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共识。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十二五”时期,将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战略地位显著提升,必将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支持。

  ——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全面实施将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创造更加有利的外部条件。加快中部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是国家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重要内容。“十二五”期间,国家必将加大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领域政策、资金的支持力度,湖北在加快构建中部地区重要战略支点的进程中将获得更加有利的外部条件。

  ——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预计“十二五”期间,全省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速将超过10%,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年均增速将达到146%,综合经济实力和地方财力的逐步增强,将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随着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的需求更加强烈,将对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统筹城乡发展将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强大的内生动力。城乡居民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是城乡差距的重要表现。“十二五”期间,各地将更加关注社会公平和民生建设,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建立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管理机制和资源配置机制,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体制机制改革将进一步激发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市场在公共服务领域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必将深刻触动和转变传统的公共服务事业发展观念,推动公共服务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拓宽公共服务事业发展路径,增强发展动力,提高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的活力和效率。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着力保障城乡居民生存发展基本需求,着力增强服务供给能力,着力创新体制机制,不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健全符合省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保障基本。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立足我省省情和发展阶段,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等服务的提供,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政府主导,坚持公益。牢牢把握基本公共服务的公益性质,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科学划分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权与支出责任,健全地方政府为主、统一与分级相结合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加强立法、规划、投入、监管和政策支持,有效促进公平公正。

  ——统筹城乡,强化基层。打破行业和地区分割,加快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一体化建设,大力推进区域间制度统筹衔接,加大公共资源向农村、贫困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力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覆盖全民。把更多的财力、物力投向基层,把更多的人才、技术引向基层,切实加强基层公共服务机构设施和能力建设,促进资源共建共享,全面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改革创新,提高效率。完善财政保障、管理运行和监督问责机制,形成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有效运行的长效机制。创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引入竞争机制,积极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格局,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三)主要目标。

  “十二五”时期,要把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作为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安排的重大任务,并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和任务紧密衔接。基本目标取向是:

  ——供给有效扩大。政府投入大幅增加,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健全,统筹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格局初步形成。

  ——发展协调均衡。资源布局更趋合理,优质资源共享机制加快建立,地区间人均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水平差距逐步缩小,基本实现县(市、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发展。

  ——服务方便可及。基本公共服务网络不断健全,资源布局更趋合理,服务机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城乡社区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能力明显增强,城乡居民能够就近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群众比较满意。城乡居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机制有效建立,表达渠道进一步畅通。基本公共服务成本个人负担比率合理下降,绩效评价和行政问责制度比较健全,社会满意度不断提高。

  经过努力,到2015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明显进展。

  三、基本公共教育

  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逐步加大投入,确保财政性教育经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政府保障范围,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一)重点任务。

  ——普惠性学前教育。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采取政府购买、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充分考虑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配套建设城镇幼儿园。逐步完善县、乡、村学前教育网络,乡镇和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和教师举办幼儿园(班)。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全面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着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统筹规划学校布局,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优化县域内中小学校布局结构,改善办学条件。保留必要的村小学和教学点,加强农村中小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艰苦贫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倾斜,实施县(市、区)域内城乡中小学教师编制同一标准,以及教师、校长交流制度,工资待遇向农村中小学教师倾斜,取消义务教育阶段重点校和重点班。以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保证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并可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的资源共享和对口交流支援制度。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中小学教育信息化水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课程改革,建立义务教育质量基本标准和监测制度,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实施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工程,提高义务教育师资队伍能力水平。

  ——高中阶段教育。加强政府统筹,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促进办学体制多元化,扩大优质资源。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完善产学合作机制,全面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鼓励技能型人才到职业学校从教。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助学金。

  (二)基本标准。

  巩固九年制义务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69%,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5%,基本实现普职比大体相当。全面提高民族教育的质量和水平,重视特殊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经费适当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地入学。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教育质量明显提高,实现由教育大省向教育强省的跨越。


  (三)保障工程。

  结合基本公共教育体系建设的需要,实施一批保障工程,着力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有效缩小城乡区域间教育发展差距。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实现城乡中小学校舍、师资、设备、图书、体育场地基本达标。

  ——实施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工程。实施省级统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充新机制、农村义务教育特设岗位计划和中小学教师国家级、省级培训计划,实施省级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补助制度,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建设农村边远艰苦地区教师周转宿舍。

  ——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扶持一批优质特色中等职业学校、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改善实习实训设施条件,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实施民族教育发展工程。重点支持民族地区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

  ——实施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建设一批乡村幼儿园。

  四、劳动就业服务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劳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把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退役军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全面提升就业全过程公共服务能力,努力创造平等就业机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和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一)重点任务。

  ——就业服务和管理。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发展服务业、劳动和知识密集型产业,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全面实施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创业服务、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免费服务制度,推进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拓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功能。坚持以创业带动就业,深化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广泛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加强创业培训和指导服务,推动全民创业。推进分类服务和管理,加快推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实名制。健全人力资源市场调查统计制度,建立就业信息监测制度,加强失业动态监测预警。实施就业援助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办法,开发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助残服务、交通协管、保洁、绿化等公益性岗位。研究出台扶持民族地区居民就业的政策措施。完善面向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实现省、市(州)、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五级联通,各项业务经办实现全程信息化。整合公共职业介绍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体系。

  ——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未能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给予培训费补贴,并对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能力建设,加大培训市场监管和资源整合力度,引导协调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有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进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

  ——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构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体制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着力提高小企业与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和企业规模裁员行为。推进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劳动用工的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指导线制度,加快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作用,进一步扩大和谐劳动者关系企业与工业园区的创建活动覆盖面。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健全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办案程序。建立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处机制,提高处理违法案件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二)基本标准。


  (三)保障工程。

  按照整合、补缺、标准化的原则,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实施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监察和调解仲裁等服务设施工程建设,形成覆盖城乡、功能齐全、布局合理、方便可及的就业服务网络,提高服务和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

  ——实施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工程。重点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服务中心建设,提供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办理、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保障监察、人事人才、劳务输出等服务。乡镇(街道)服务站、行政村(社区)服务窗口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

  ——实施省、市(州)两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程。新建或改扩建省和一批市(州)级人力资源综合服务设施,改善综合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等服务条件。

  ——实施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和预警工程。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就业失业信息监测网络,完善就业信息统计和失业预警指标体系,开展就业需求预测,适时发布就业需求和失业预警信息。

  五、社会保险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构建安全、稳定的社会保障网。

  (一)重点任务。

  ——基本养老保险。以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继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先保后征。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

  ——基本医疗保险。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将各类群体纳入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重点提高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率;继续解决体制转轨的历史遗留问题,将各类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巩固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逐步提高人均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将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纳入保障范围;稳步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做好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和管理的衔接。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妥善解决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推进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依法将符合要求的各类职业人群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完善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办法,适度提高待遇水平。继续落实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确保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待遇落实到位。进一步完善市级统筹,积极探索工伤补充保险,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康复资源,建设国家级区域性工伤康复中心,加强省级区域性工伤康复中心建设。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发挥“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作用,实行省级统筹,健全失业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以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工伤、事业和生育保险覆盖面。

  (二)基本标准。


  (三)保障工程。

  ——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金保工程)建设。开展全省“金保工程二期”立项及建设,建成省、市(州)两级数据中心,构建覆盖全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成统一的跨地区信息交换与结算平台,实现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退休人员异地管理。建成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异地容灾备份中心,确保数据安全。

  ——实施社会保障“一卡通”建设工程。全面推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实现其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领域的应用,并逐步拓展到就业服务、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方面,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建成省、市(州)两级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确保“十二五”期末持卡人数达到3500万人。

  六、基本社会服务

  着力健全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农村五保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为主要内容,以临时救助制度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全覆盖。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逐步拓展社会福利的保障范围,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逐步提高城乡居民福利水平。加强优抚安置工作,推动社会福利服务社会化。

  (一)重点任务。

  ——社会救助。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高社会救助能力。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采取多种措施提高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的保障水平。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低收入家庭收入核查制度。加强城乡低保与最低工资、失业保险和扶贫开发等政策的衔接。规范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逐步实行诊疗费用即时救助,降低医疗救助起付线。逐步将专项救助延伸至低保边缘家庭,重点解决其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困难。加强救助管理站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救助管理水平。

  ——救灾减灾。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工作方针,建立以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及救灾工作经费分级负担制度为基础,社会动员机制为补充,应急措施相配套的灾害应急救助体系。依托国家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和省应急管理指挥平台,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建立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品种齐全、数量充足、管理规范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提高救灾应急的快速反应能力。以实施“512国家减灾日”为抓手,深入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和避难场所建设,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社会福利。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合理确立孤儿养育标准,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拓展孤儿安置渠道,鼓励采取亲属抚养、家庭寄养、机构养育、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孤残儿童,扩大福利机构收养能力。加强贫困和重度(性)精神疾病患者收养和治疗服务。

  ——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鼓励居家养老,拓展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增强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能力,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运行。根据自愿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老人全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实行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适当提高供养标准,建立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家庭经济困难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和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

  ——优抚安置。认真落实优抚对象各项抚恤优待政策,建立健全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军人的抚恤优待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实施残疾军人辅具改造。改善优抚设施条件,健全孤老优抚对象和重残退役军人集中供养制度。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各项政策,组织引导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促进士兵自主创业和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

  ——社区建设。加快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以公共服务为重点的城乡社区服务事业,逐步建立起以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三级综合服务设施为主体、专项服务设施为配套、服务网点为补充、信息网络平台为支撑的社区服务设施网络。依托社区服务平台,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便民利民社区服务。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功能覆盖面明显扩大。努力改善社区工作条件,改进社区管理与服务工作手段。

  ——其他社会事务。积极支持和鼓励培育发展为社会服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增强政府和社会机构做好社会服务的能力。依法推进殡葬改革,健全婚姻、收养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婚姻自主权利和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利。推动婚姻登记标准化和联网制,推行婚姻登记免费制。适时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扩大惠民殡葬覆盖范围。加快实施免费地名公共服务。

  (二)基本标准。


  (三)保障工程。

  按照应保尽保、应助尽助的要求,实施一批基本社会服务重大保障性工程,提升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水平。

  ——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体系建设工程。通过资源整合,重点建设省、市(州)、县(市、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落实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建立与电子政务中心信息共享的核对平台。

  ——实施综合防灾减灾工程。重点推进全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平台建设工程、救灾物资储备库工程、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和避难场所的建设。以社区为单位,开展灾害信息员和志愿者等防灾减灾专业人员队伍培训。

  ——实施孤残儿童保障服务工程。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专业救治和康复设施,培养培训一批具有资质的孤残儿童护理员。拓展流浪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功能,发挥庇护救助作用。

  ——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盘活存量资产,采取多种运营模式,扶持建设一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有需求的失能老人家庭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培养培训具有资质的专业养老服务人员。

  ——实施社区建设工程。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大中城市中心城区的街道办事处拥有一所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中心,所有城镇社区和试点农村社区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七、基本医疗卫生

  坚持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着力点,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施“健康湖北”全民行动计划,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质量水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保健水平和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一)重点任务。

  ——公共卫生服务。全面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实施国民健康行动计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疾病防治工作需要,逐步增加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善重大疾病防控、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出生缺陷等疾病的监测、预防和控制能力。完善卫生监督体系,建立食品安全标准及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体系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体系。依托县级医院实施农村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理能力建设。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

  ——医疗服务。完善区域卫生规划。按照“大病不出县”、“小病不出社区”的要求,加强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协作的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扩大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力度,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和全科医生首诊制度。巩固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完善人事分配制度、考核和激励机制。积极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完善医院管理体制、法人治理机制、补偿机制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制定实施鼓励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的政策措施。推动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统筹利用中西医卫生资源,加强中医(民族医)医疗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的服务能力。

  ——药品供应和安全保障。建立和完善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在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动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完善基本药物价格形成机制和调整机制,动态调整基本药物目录。鼓励提供与使用中医药。完善基本药物报销办法,逐步提高实际报销水平。全面提高国家药品标准,建立健全基本药物质量评价标准。完善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全品种覆盖抽检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强化快速通报和快速反应机制,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发布制度。

  (二)基本标准。

  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到2015年,全省平均期望寿命达到76.5岁,全省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7/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9‰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1‰以下;全省病床26万张,千人口病床4—4.5张,全省执业(助理)医师13.5万人,每千人口2.15人。


    (三)保障工程。

  实施一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重大保障工程,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健全服务网络,同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行机制,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实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重点改善精神卫生、卫生监督、农村应急救治、食品安全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应急救治处置能力。

  ——实施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县级综合医院服务能力,加强省级妇儿专科医院、边远地区市(州)级综合医院、县级中医医院建设,使每个市(州)都有一所综合医院达到三级医院水平,每个县(市、区)都有一所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医院水平。

  ——实施全科医生培养计划。以三级综合医院为依托,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为基础,建设一批标准化的全科医生培养基地。通过转岗和规范化培训,到2015年,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1-2名合格的全科医生。

  ——实施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工程。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有效衔接;将优质医疗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建设三级医院与县级医院远程医疗系统;加强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

  ——实施药品安全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加强市(州)药品检验机构实验室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实验室条件,提升检验检测、认证检查和不良反应监测等药品安全技术支撑能力。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健全并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加强生育文明建设,提高生殖健康水平,改善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大力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一)重点任务。

  ——计划生育服务。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加大流动服务、上门服务工作力度。重点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建立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机制。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免费制度,完善避孕药具发放等服务管理办法。实施优生促进工程,加大出生缺陷干预力度,积极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农村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工作。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宣传。

  ——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完善相关制度,加大孕情监测和随访服务力度,推进部门齐抓共管和区域合作,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行为。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全面落实法定和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继续实施和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建立独生子女父母老年扶助制度和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继续坚持和完善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政策;制定有利于计生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在扶贫济困、慈善救助、贴息贷款、就业安排、项目扶持中对计划生育女儿户予以适当倾斜。

  (二)基本标准。

  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到“十二五”期末,全省人口总量控制在6400万人以内;年均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2‰以下,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5‰以内;人口结构进一步优化,人口质量逐步提高。


    (三)保障工程。

  实施一批服务和保障项目建设,增强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能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十二五”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有力支撑。

  ——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在加强与同级医疗卫生机构资源共享和分工协作的基础上,改造部分县和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基础设施,重点加强优生检验室建设,更新、增配必要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和相关设备,“十二五”期末全面实行标准化、规范化,使每个县和中心乡镇都有一个符合国家标准的人口计生服务机构。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

  ——实施“数字人口—金人工程”项目建设。构建网络畅通、信息共享、数据安全的全员人口统筹管理信息系统,加快省级人口数据中心建设,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应用”,完善人口发展动态信息采集与监测机制,促进工作流程再造,提高科学决策、高效管理和便民服务能力。

  ——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建设。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区域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服务互补、管理互动、责任共担”新机制。

  九、基本住房保障

  建立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满足城乡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实现住有所居。“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基本住房保障服务:一是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或租赁补贴;二是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三是为符合条件的棚户区居民实施住房改造;四是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提供补助。

  (一)重点任务。

  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加快解决城镇居民基本住房问题和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实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解决新就业等“夹心层”群体的住房困难。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共事业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完善租赁补贴制度,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逐步使其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主体,并逐步实现与廉租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面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适当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棚户区改造。全面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稳步推进非成片棚户区、零星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集中连片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居住功能。

  ——农村危房改造。继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合理确定补助对象和标准,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住房安全问题。落实建设基本要求,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完善档案管理和产权登记,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

  ——保障性住房管理。研究制定湖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做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衔接。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的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动态监管机制,制定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保障性住房租售政策和监管程序,严格规范准入、退出管理和租费标准。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施能力建设工程,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机构,提升住房保障管理人员素质,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全省住房保障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运行。

  (二)基本标准。

  依据基本住房保障有关政策规定,为保证保障性住房的供给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各市(州)政府在国家标准框架内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各地基本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租金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并实行年度动态管理。基本住房保障管理服务机构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等具体标准,由各市(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三)保障政策。

  进一步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体系,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加大财政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贷款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

  ——土地政策。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要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单独列出,做到应保尽保。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具备净地出让条件的储备土地和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

  ——财税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财政投入方式。土地出让总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25%。地方政府债券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给予税费优惠。其中,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棚户区安置住房,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金融政策。支持保险资金、信托资金、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支持符合条件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债券,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市(州)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进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融资。

  ——价格政策。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建设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调整保障性住房价格或租金标准。

  十、公共文化体育

  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扩大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推进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加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一)重点任务。

  ——公益性文化。以农村基层为重点,继续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全面实施市(州)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建设工程,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设施建设工程,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村)文化活动室、基层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推进建立公共电子阅览室和未成年人公益性上网场所。深入推进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加强场馆基础设施和陈列展览精品工程建设,提升服务水平。推动文化下乡、“送欢乐下基层”等活动制度化,充分发挥流动图书车、流动舞台车、流动电影放映车等流动服务设施的作用。大力开展社区文化、村镇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军营文化、家庭文化等群众性文化活动,开展面向农民工和残疾人等群体的公益性文化服务。完善公益性演出补贴制度,为文艺院团服务基层、服务农民提供经费保障。

  ——文化遗产保护。实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文物维修、重点工程文物保护、革命文物和古民居保护利用、文化遗产数字化管理、古籍保护等工程。认真做好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大遗址的保护和利用。全面启动湖北省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合理利用,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加大对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文化的支持力度。

  ——广播影视。推进农村基层广播电视和无线发射台站建设,全面解决20户以下已通电自然村“盲村”广播电视覆盖。加强地面数字电视建设,逐步完成地面模拟信号向数字信号的转换,不断提高无线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积极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继续推进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将观看爱国主义教育影片纳入中小学教育教学计划。鼓励电影企业深入城乡社区、厂矿等开展公益放映活动。

  ——新闻出版。加强农家书屋和城乡阅报栏(屏)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各市(州)出版发行网点。深入开展全民阅读活动,扩大基本免费或低收费阅读服务范围,营造“书香楚天”的良好社会氛围。推进公益性数字出版产品免费下载、阅读和使用。打造版权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文化创作成果交流,为版权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群众体育。加强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实现社区和行政村体育设施全覆盖。大力推动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健全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管理制度。健全全民健身组织网络体系,发展社区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健身站点。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力度,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达到全省总人口数的15‰。广泛开展形式多样、面向大众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创建“一地一品”群众体育活动品牌。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推广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方法。落实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第四次国民体质监测。

  (二)基本标准。



    (三)保障工程。

  实施一批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保障性工程,健全服务网络,着力改善基层特别是农村和民族地区文化体育设施条件,有效提升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能力。

  ——实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继续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农家书屋建设,实施地面数字电视覆盖和直播卫星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建设,新建、改扩建一批市(州)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

  ——实施传播体系建设工程。重点加强媒体传播能力、文化传播渠道、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实施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工程。重点支持国家重大文化和自然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遗址、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设施建设,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试点。做好历史档案和文化典籍保护整理工作。

  ——实施体育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充分利用城市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适宜的自然区域建设全民健身活动设施。重点建设一批面向群众、贴近基层的中小型室内全民健身中心、标准室外塑胶跑道、灯光球场等县级公共体育场所和以青少年为对象的校外活动中心、户外营地。继续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改善农村体育公共设施条件。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

  十一、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为残疾人提供适合其特殊需求的基本公共服务,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社会环境,为全省残疾人生活和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一)重点任务。

  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原则,以重度残疾人、农村残疾人和残疾儿童为重点,优先发展社会急需、受益面广、效益好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增强供给能力,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

  ——残疾人社会保障。落实和完善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险参保率和待遇水平。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逐步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救助。实施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对有需求的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给予补贴。

  ——残疾人基本服务。建立健全以专业康复和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社会化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继续实施国家、省重点康复工程,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残疾学生助学政策,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加强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实行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大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力度,开展多层次残疾人基本职业技能培训,为农村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等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将住房困难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加强针对盲人和聋人特殊需求的公共文化服务,实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积极推进公共设施设备和信息交流无障碍,为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加强残疾人专职、专业服务人员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完善残疾人组织保障体系。

  (二)基本标准。

  依据国家残疾人事业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的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制定“十二五”时期湖北省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基本标准。

    (三)保障工程。

  针对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实施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工程,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实施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工程。建设一批残疾人康复设施,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专业人员,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支持一批示范性专业托养机构建设,与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和建立健全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相结合,增强托养服务能力。

  ——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改扩建和新建一批特殊教育学校,添置必要的教学、生活和康复训练设施,使每个市(州)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至少有1所按国家标准建设的特殊教育学校。

  十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按照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要求,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健全促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机制,促进公共服务资源在城乡、区域之间均衡配置,缩小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

  (一)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加强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规划一体化。涉及公共服务的各类规划,要贯彻区域覆盖、制度统筹的原则要求,以服务半径、服务人口为基本依据,打破城乡界限,统筹空间布局,制定实施城乡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

  ——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衔接。以制度统一为切入点,抓紧制定和实施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工作目标和阶段任务。鼓励各地开展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改革试点,有条件的可率先把农村居民纳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暂不具备条件的,要注重缩小城乡服务水平差距,预留制度对接空间。

  ——加大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公共资源向农村倾斜力度,新增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要优先投向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项目。制定并推行各类机构服务项目及其规范标准,提高农村基层公共服务人员专业化水平。鼓励和引导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流动服务等手段,促进农村共享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

  ——健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确立以县级为主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管理体制,着力打造中心乡镇基本公共服务综合平台。按照新型城镇化的要求,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项目对中心乡镇的倾斜,大力发展中心乡镇社会事业,全面增强中心乡镇的综合承载和集聚辐射能力,提升中心乡镇的公共服务水平,使之成为上接县城、下联中心村的基本公共服务综合平台,加快推动基本公共服务的城乡统筹。

  (二)促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对重点开发区域,要根据工业化、城镇化需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使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供给规模与人口分布、环境交通相适应。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和财政投入,保障不因经济开发活动受限制而影响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

  ——加大困难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支持力度。加大对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投入和公共资源配置力度,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投资项目优先向这些地区倾斜。鼓励发展较快的地区采用定向援助、对口支援和对口帮扶等多种形式,支持这些地区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并形成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协调机制。加强省直各部门与市(州)政府间的磋商协调,保持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标准基本一致,推动相关制度和规则衔接,做好投资、财税、产业、土地和人口等政策的配套协调。健全各级政府为主、统一与分级相结合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着力加强市(州)政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统筹职能。适应区域一体化发展要求,完善现有各类区域协调机制,强化其促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协作、资源共享、制度对接作用。

  (三)促进人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按照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原则,优化制度设计,破除制度壁垒,逐步缩小群体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待遇差距。

  ——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权益。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原则,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加强对经济困难家庭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农村残疾人的经济保障和生活照护,实现有需求的残疾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卫生康复服务、安全住房和义务教育,普遍得到职业培训与服务,普遍参与社区活动。

  ——加强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群体的基本公共服务。加强生育保障、职业安全保障,改进乡规民约,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加强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对孤儿、留守儿童和残疾儿童的保护与关爱,充分发挥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作用,创造有利于青少年幸福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加强老年人经济保障、健康保障、照护服务,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低收入群体持续较快增收,加快提升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质量。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帮扶和服务管理,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加强社会政策统筹协调,形成各类人群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

  ——逐步缩小社会保障待遇的群体差别。朝着社会保险制度全社会统一、保障待遇基本一致的方向,逐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和待遇设置。控制并逐步缩小各类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差距;逐步缩小社会医疗保险三项制度的筹资水平差距,使各类人群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率逐步接近。积极探索覆盖全体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覆盖城乡居民的生育保障制度。加快发展商业保险、互助合作保险等各类补充性保险,形成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着力解决以农民工为重点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问题。结合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等改革,逐步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与户口性质相剥离,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与本地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

  十三、规划实施

  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是政府对人民群众的承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全力确保完成。

  (一)健全财力保障机制。

  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公共财政投入基本公共服务的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增长幅度与财力增长相匹配、同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相适应,逐步按照地区常住人口安排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合理界定省、市(州)、县(市、区)的基本公共服务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理顺分配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严格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优先安排预算用于基本公共服务,保证本规划确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目标任务及保障工程的投入。加大省级财力统筹,合理确定与下级财政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分担比例,加大对贫困地区开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保证各级财政承担投入按时、足额落实到位。

  (二)创新供给模式。

  建立多元供给机制。扩大基本公共服务面向社会资本开放的领域,公平开放基本公共服务准入。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民办机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享有平等待遇。在实践证明有效的领域积极运用政府购买、特许经营、服务外包、合同委托、土地出让协议配建等方式,形成多元化的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凡适合面向市场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都要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分发挥公共投入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改进和完善政府补供方和补需方的调节手段,探索利用财政资金扶持非公立基本公共服务机构,并逐步扩大采取财政直接补需方的范围,增加公民享受服务的选择灵活性,促进基本公共服务机构公平竞争。强化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职能,适应基层民主建设以及管理和服务重心下移的趋势,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升社区统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不断拓展社区公共服务项目,构建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

  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性需求为导向,深化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机制。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按照社会功能,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强化公益属性,改革和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推进体制改革,完善运行机制,配套推进机构编制、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改革。

  (三)明确责任分工。

  本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和任务,要分解落实到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州)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行业基本公共服务的具体标准,切实做好相关专项规划与本规划的衔接,并明确工作责任和进度。各市(州)政府要在省直有关部门指导下,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实施市(州)级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规划或行动计划,以省级基本标准为依据制定本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并加强对县(市、区)政府的绩效评价和监督问责。要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监督问责。

  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以开展全省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综合评价为重要手段,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案,牵头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并向省政府提交评估报告,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州)政府要开展本行业和本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监测评价,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开展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满意度调查。鼓励多方参与评估,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

  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问责机制,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考核在政府和干部政绩考核中的权重。健全基本公共服务预算公开机制,增强预算透明度。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和专项拨款使用绩效的审计、监管。建立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质量追溯制度,对学校、医院、福利机构、保障性住房等建筑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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