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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4-09-01 08:39:06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全省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幸福湖北”的部署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全面构建与我省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满足全体居家老年人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和日间托养等需求为目标,以保障散居“三无”老人和低收入的高龄、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为重点,以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为平台,以提供上门服务为主要方式,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确保广大老年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

  到2015年,力争居家养老服务和为老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覆盖全省所有城市社区,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覆盖50%以上的农村社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合理布局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1.着力提升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各地要把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社区建设的重点。在城市,已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的社区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提升,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尚未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的社区要在社区公共服务站内设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有条件的社区,要通过多种方式,进一步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需求。在农村,要逐步在留守老人较多、居住相对集中的建制村,建设一批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

  2.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积极改进居家养老服务方式。力争到2015年,所有城市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积极推广“一键通”模式,有条件的地方要为散居“三无”老人和低收入的高龄老人、失能老人免费配置“一键通”电子呼叫设备。

  3.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各地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养老服务社会化的要求,采取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鼓励和支持服务质量好的市场主体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重点扶持发展一批专业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创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养老服务类非公募基金会。

  4.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各地要高度重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支持引导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养老护理专业,鼓励大中专院校护理专业、社会服务与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和家政等相关专业毕业学生到社区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评定制度。养老护理机构组织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其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鉴定补贴。上述两项补贴可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加强对社工专业人才的培养,在养老服务业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纳入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大力发展养老服务志愿者组织,推广“志愿服务记录”、“爱心储蓄”等做法,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科学规划建设。各地要比照公益性养老机构,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服务实体的设施、场所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编制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时,充分考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需要,优先规划定点,预留发展空间,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设施和场所。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同步规划。已建住宅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和场所的,要补建或利用闲置的场所改建。

  2.加强用地保障。各地要比照公益性养老机构,优先安排城乡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采取政府划拨方式供地的,要优先予以划拨;采取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要给予优惠价格;征用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非耕地建设养老机构的,按照国家规定减免有关规费;严禁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进行商业性房地产开发。

  3.落实税费减免。各地要比照公益性养老机构,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的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实体所得收入,比照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公益性单位开办的非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实体,利用自有房产从事养老服务的,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实体使用的车船,比照相关规定免征车船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或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按有关规定予以扣除;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体,比照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非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用水、用气价格按当地居民用水、用气价格执行;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创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实体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自首次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建立健全投入机制。

  各地要加大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投入,省财政通过加大一般转移支付力度给予支持。各地留成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要拿出一部分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用于发展服务业的资金要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重点倾斜,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要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给予支持。金融部门要落实为养老服务业提供信贷支持的政策。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依法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事关千家万户的安宁和幸福。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内容,加大推进力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发改、财政、人社、住建、国土等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协同配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201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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