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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十三部门发布: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来源:首都之窗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6-12-16 09:21:57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6〕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金融局、市中医局、市老龄办、市残联《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4日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金融局、市中医局、市老龄办、市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要求,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以下简称医养结合),加快发展本市养老服务业和健康服务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重点做好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康复护理服务。推动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医养有机结合,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驱动相结合。要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引导投入、规范市场、营造环境等方面的引导作用,统筹各方资源,推动形成互利共赢的发展格局。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丰富老年健康养老服务产品供给,形成规模适度、功能互补、安全高效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

坚持改革创新。以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科技创新为先导,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服务供给和资金保障方式,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激发各类服务主体的潜力和活力,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强部门协作,健全行业组织,提升政策引导、服务监管等工作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促进行业融合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17年,本市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初步建立,符合需求的专业化人才培养制度基本形成,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与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统称医养结合机构),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继续推行预约挂号和分级诊疗,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95%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

到2020年,本市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有序共享,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力争覆盖到本市常住老年人群,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各区每千常住人口康复护理床位数达到0.5张,为失能老年人等服务的护养型床位数达到养老总床位数的70%。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养老需求综合评估

建立养老需求综合评估体系,完善评估标准和流程,对老年人自理能力和养老需求进行综合评估。各区要充分利用现有卫生、养老等服务资源,至少在1家医疗机构设置养老需求综合评估中心,可在有条件的街道(乡镇)设立养老需求综合评估站。要加强评估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评估工作。

(二)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方式,通过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居家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发生的医药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北京通——残疾人服务一卡通”可用于支付医疗服务费用。探索护士多点执业,鼓励社会办护理站开展居家护理服务。规范居家医疗护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标准。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三)增强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助医服务能力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与社区卫生、助残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布局、互补共享。鼓励养老机构特别是养老照料中心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助医服务。根据老年人口分布情况,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与护理站建设有机结合,为周边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指导、心理慰藉等服务。

(四)加强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建设

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医疗机构,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养老机构新建和改扩建时应满足医疗资源配置要求,新建200张及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应建设配套的内设医疗机构。对基层公立养老机构新建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机构分支机构,适当给予建设资金支持或运营补贴。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五)挖掘为老服务医疗卫生资源

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支持上述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盘活现有为老服务医疗资源,资源利用率较低的医疗机构转型为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的,市、区财政予以资金支持。加强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三级医院全部设置康复医学科。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等工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比例,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运营补贴和其他扶持政策。选取一批基础较好、有积极性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临终关怀服务,适当给予资金支持。在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展临终关怀服务。完善老年康复、护理、临终关怀服务的基本标准和规范,完善康复患者转诊标准,优化规范转诊流程。

(六)发挥中医药在医养结合中的作用

针对老年人慢病防治、养生保健、饮食起居、临床诊疗、康复护理等需求,在中医医疗机构(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养老机构试点设立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专区。组建中医药健康养老联合体,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产品推广和中医药人才培养。实施“北京中医药健康养老”品牌战略,开展一批中医药健康养老示范项目,打造一批示范社区,培育一批示范家庭,促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七)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机制

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本着互利互惠原则,明确双方责任及服务内容。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康复指导、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创造条件引导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支持有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八)落实老年人医疗服务优待政策

为本市常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为65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至少提供1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推广老年痴呆、便秘、尿失禁、心脑血管疾病、认知能力障碍、骨关节疾病等常见病防治适宜技术。统一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采购目录,实现各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试点探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多渠道配送。在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上,试点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等4类疾病的老年患者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稳定期常用药品长处方。结合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建设,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转诊等便利服务,并对经过医院诊治转回社区的老年人做好跟踪管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工作者定期为老年人开展义诊。

(九)加强老年康复辅助器具推广应用

围绕老年人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等方面需求,加大对适合老年人日常使用的生活辅具和康复辅助器具的研发力度。建立集体验、销售、租赁、适配和康复训练功能于一体的康复辅助器具综合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有效的用品用具。引导养老机构加强与康复辅助器具相关企业的合作。

(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要为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对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予以审批,并整合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上门助医等定制服务。

(十一)促进京津冀区域医养结合工作协同发展

发挥首都卫生、养老、中医药、教育、金融等领域资源优势,组建北京医养联盟,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医养结合模式创新。支持本市、天津市、河北省的医养结合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强化信息互通、人员交流和技术协作。本市户籍老年人跨区域养老发生的医药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投融资等相关支持政策

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养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求。

(二)探索建立长期照护保障体系

继续做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鼓励老年人投保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的专业照护服务提供体系。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对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同等对待。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建立医疗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人员进修轮训制度,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医生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视同其到农村基层服务。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鼓励高校医疗护理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就业,吸引高层次健康养老服务人才回国就业。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

积极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试点,利用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推广智能化健康服务产品,完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设施的信息终端功能,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提高服务的便捷性、精准性和针对性。

五、组织实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

各区政府是落实医养结合工作的主体,要将推进医养结合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养老服务业和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抓手,积极探索促进医养结合的有效形式,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规划制度和具体方案。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共同支持医养结合发展。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要发挥牵头作用,完善医养结合机构及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市发展改革委要将推动医养结合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市财政局要落实相关投入政策,积极支持医养结合发展。市人力社保局要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市老龄办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和接受居家医养结合服务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医养结合工作。

(二)强化行业监管

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完善监督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落实属地管理,依法严格规范医养结合机构的从业行为,指导其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考核督查

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研究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康复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绩效考核。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督查,密切跟踪进展,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定期向各区政府和有关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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