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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间组织登记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4-09-01 08:18:23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登记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民政局,神农架林区民政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民间组织档案管理,更好服务于民间组织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登记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

湖北省民间组织登记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为更好服务于民间组织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就规范和加强我省民间组织登记档案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民间组织登记档案,是指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构依法对各民间组织进行登记、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是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民间组织登记档案是民政档案的组成部分,由各级民间组织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接受同级民政部门档案室(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民间组织登记档案管理的任务主要包括收集、整理、保管民间组织登记、监督管理档案材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积极开展档案资料的合理利用,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提供依据。

    三、民间组织登记档案包括依法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登记档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档案、基金会登记档案。民间组织登记档案文件主要有:筹备、成立、变更、以及注销、年检、公告、处罚等对民间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形成的文件。民间组织登记档案由核准登记的机关按照分类清晰、整理规范、编目有序、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原则,根据登记的类别分类归档,一般一个民间组织按综合、变更、年检、分支机构分类立卷,无分支机构的民间组织可不立分支机构卷。民间组织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四、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登记材料的归档制度,将登记材料的形成、整理、归档工作列入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年度考核,确保登记材料收集齐全、准确和完整。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构的登记管理人员应按照随办随归的原则,及时将办理完毕的登记材料向档案管理人员送交,送交时须确保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档案技术标准。档案管理人员须做好归档材料的接收、整理、保管、统计等项工作。登记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资料的,应履行登记手续。

    五、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本级民间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职责,配备素质较高的人员做好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服务工作,并配置适宜档案保管的专门设施,防止档案损毁、散失和泄密。

    六、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构应逐步采用计算机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民间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努力提高民间组织登记档案信息的综合利用效能。

    七、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学习《档案法》和档案管理知识,提高档案管理技能。档案管理人员变更和调动时,应做好移交工作。

    八、民间组织登记档案原则上供登记管理机关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要查阅民间组织登记档案材料,须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经民间组织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档案人员方可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档案材料上修改、涂抹、折取和标注,更不得损毁,一经发现,档案管理人员有权制止。违反本规定,造成档案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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