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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湖北省民政厅门户网站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6-09-20 15:41:46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办发〔2015〕54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9日  

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全面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素养为根本,完善村民自治与多元主体参与有机结合的农村社区共建共享机制,健全村民自我服务与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服务有效衔接的农村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形成乡土文化和现代文明融合发展的文化纽带,构建生态功能与生产生活功能协调发展的人居环境,打造一批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农村社区建设示范点,为全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统筹城乡发展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完善自治。坚持和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制度,尊重农村居民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好保障好农村居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合法经济利益和社会生活权益,让农村居民从农村社区建设中得到更多实惠。

——党政主导、社会协同。落实党委和政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规划建设、政策引导、资源投入等职责,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核心作用和自治组织基础作用,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城乡衔接、突出特色。加强农村社区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配套衔接,强化农村社区建设对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支撑,既注意以城带乡、以乡促城、优势互补、共同提高,又重视乡土味道、体现农村特点、保留乡村风貌。

——科学谋划、分类施策。把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做好农村社区建设的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提高试点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有效性。加强分类指导,统筹考虑各地农村社区的经济发展条件、人口状况及变动趋势、自然地理状况、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合理确定试点目标和工作重点,因地制宜开展试点探索。

——改革创新、依法治理。坚持和发展农村社会治理有效方式,发挥农村居民首创精神,积极推进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深化农村基层组织依法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发挥村规民约积极作用,推进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网格化、规划化。

二、创新农村社区治理体制机制

(三)建立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农村社区建设坚持村党组织领导、村民委员会牵头,以村民自治为根本途径和有效手段,发动农村居民参与,同时不改变村民自治机制,不增加农村基层管理层级。严禁以“管委会”等机构取代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推进农村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增强乡镇、村党组织服务功能。以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带动农村自治组织、群众组织、经济社会服务组织建设,健全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引领农村社区建设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依法确定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权责边界,制定农村社区事务清单,促进基层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效衔接、良性互动。

(四)创新农村社区民主自治形式。依法加强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选优配强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组成人员,拓宽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渠道,完善农村社区建设重大问题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载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社区协商,探索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恳谈会等协商形式,探索村民小组协商和管理的有效方式,重视吸纳非户籍村民、社区社会组织、驻村企事业单位等主体参加协商。对于难以通过协商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逐步实现基层协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拓宽农村社区建设渠道

(五)畅通多元主体参与农村社区建设渠道。建立县级以上机关党员、干部到农村社区挂职任职、驻点包户制度。建立和完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农村居民、支持农村社区发展机制。鼓励驻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支持、参与农村社区建设。拓宽外出发展人员和退休回乡人员参与农村社区建设渠道。依法确定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各类经营主体的关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开展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增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农村社区建设的能力。推动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通过购买服务、直接资助、以奖代补、公益创投等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专业化社会服务组织到农村社区开展服务。

(六)促进流动人口参与农村社区管理。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村户籍居民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和享有农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吸纳非户籍居民参与农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协商,建立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共同参与的农村社区协调议事机制。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探索通过分担筹资筹劳、投资集体经济等方式,引导非户籍居民更广泛地参与民主决策。健全利益相关方参与决策机制,采取会议表决、代表议事、远程咨询等决策方式,维护外出务工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农村社区的权利。

四、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社区服务体系

(七)加强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根据辐射范围适度、服务管理方便、服务功能齐全等原则,按照办公面积最小化、服务功能最大化的要求,采取新建或整合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农村综合服务社、文化室、卫生室、计划生育服务室、调解庭(室)、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等现有场地、设施和资源的方式,加强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统一应用“中国社区”标识。根据人口规模,因地制宜建立面积适当、方便为群众办事的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站,并切实做好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严禁强制推行大拆大建、建村并居,严禁违反土地利用规划擅自改变农地用途。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兴办居民服务业,培育新型服务业态和服务品牌,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的方式到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标准化菜店等便民利民网点,鼓励邮政、金融、电信、供销、燃气、自来水、电力等公用事业单位在社区设点服务,满足居民多样化生活需求。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管理。

(八)提升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农村基层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逐步构建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联动互补的基本公共服务网络和网格化服务管理平台,积极推动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向农村社区延伸。探索建立公共服务事项全程委托代理机制,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充分发挥农村网格化平台的作用,提升网格化服务功能,充实服务内容,为村民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服务。加强农村社区教育,鼓励各类学校教育资源向周边农村居民开放,发挥县级职教中心、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和农村社区教育教学点的作用。改善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条件,加大对乡(镇)、村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施改造、设备更新、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做好农村社区扶贫、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服务,推进农村社区养老、助残服务,组织引导农村居民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逐步推进“救急难”工作试点。

(九)推动村社区自助互助和志愿服务。广泛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和居民群众参加农村社区志愿服务。完善农村社区志愿服务站点布局,搭建社区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对接平台,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互助服务活动。根据农村社区发展特点和居民需求,分类推进社会工作服务,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社区志愿服务中的作用。大力培育和发展针对农村“三留守”人员的互助类、志愿类社会组织,健全和完善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加强对留守人员的生产扶持、社会救助和人文关怀,切实解决留守人员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五、积极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十)加强农村社区法治建设。加强农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等法治机构建设,探索整合农村社区层面法治力量,加强农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推动法治工作网络、机制和人员向农村社区延伸,推进覆盖农村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综合机制,及时掌握和回应不同利益主体的关切和诉求,有效预防和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健全农村社区公共安全体系,创新农村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和创新农村社区平安建设,建立覆盖农村全部实有人口的动态管理机制,做好社区禁毒和特殊人群帮教工作。加强农村社区警务、警务辅助力量、网格员和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对符合任职年限条件的农村警务室民警落实职级待遇。加强农村社区普法宣传教育,开展“法律进社区”等主题活动,提高基层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引导农村居民依法反映诉求。充分发挥农村理事会、村民互助社等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深入开展“文明户”、“五好家庭”等文明创建活动。指导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支持农村居民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提高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

(十一)加强农村社区文化建设。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发展各具特色的农村社区文化,丰富农村居民文化生活,增强农村居民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深入开展和谐社区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树立良好家风,弘扬公序良俗,创新和发展乡贤文化,形成健康向上、开放包容、创新进取的社会风尚。健全农村社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统筹建设集文化宣传、党员教育、科学普及、体育健身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立由政府购买的公益文化岗位。建设群众文体活动广场,增强农村文化惠民工程实效。引导城市文化机构、团体到农村社区拓展服务,支持农民兴办社会文艺团队和其他文化团体。发掘和培养乡土文化能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各类文化人才,广泛开展具有浓郁乡土气息的农村社区文化体育活动,凝聚有利于农村社区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创新活动。鼓励大学生村官从事基层文化工作。

(十二)改善农村社区人居环境。强化农村居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形成爱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生活习惯、生产方式和良好风气。发动农村居民和社会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社区公共空间、公共设施、公共绿化管护行动。完善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农村供电、供排水、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地名标志、通信网络等公用设施的建设、运行、管护和综合利用机制,提高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分级建立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网络,加强日常管理维护,促进农村废弃物循环利用,重点解决污水乱排、垃圾乱扔、秸秆随意抛弃和焚烧等问题。加快改水、改厨、改厕、改圈,改善农村社区卫生条件。积极推进“美丽乡村”和村镇生态文明建设,保持农村社区乡土特色建设和田园风光。

六、加强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三)落实领导责任,加强部门配合。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建立农村社区建设统筹协调和绩效评估机制,落实市(州)领导、县(市、区)主抓、乡镇(街道)具体指导的责任,加强部门配合,形成上下联动、各负其责的工作局面。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履行牵头职能作用,编制好试点工作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督导,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各地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形成推进农村社区试点工作的整体合力。

(十四)有序推进试点,加强分类指导。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村社区实际,选择不同类型的村开展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国有农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将农场社区纳入试点范围。“十三五”期间,各地每年要选择不低于总数5%的行政村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制定试点方案,明确试点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建立试点台账,确保试点效果。到“十三五”末,全省要有25%以上的行政村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形成市(州)有试点示范县(市、区)、县(市、区)有试点示范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有试点示范村的工作格局。试点工作要因地制宜,突出特点,分类施策。城中村、城边村和农村居民集中移民点,要借鉴城市社区服务管理的成功经验,逐步实现与城镇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发展相衔接;地形复杂、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农村地区和林区、渔区可根据自身条件,探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有效途径。外来人口集中的农村社区,要重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向非户籍居民覆盖,促进外来人口的社区融入。村民自治基础和集体经济较好的村,要积极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完善社区公共设施和人居环境,着力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偏远、经济欠发达的农村社区,要切实增强村庄的自治功能和发展能力。

(十五)加大资金投入,整合相关资源。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投入。整合相关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重复建设。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统筹利用好村集体经济收入、政府投入和社会资金,重点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网络、网格化服务管理平台、农村居民活动场所建设需要,按规定合理安排农村社区工作、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和社区工作人员、网格员报酬。推进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做到权随责走、费随事转。落实和完善支持农村社区建设的价格优惠政策,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社区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制定完善农村社区建设投融资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快相关金融产品开发和服务创新,积极利用小额贷款等方式,安排信贷资金支持农村社区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设立财政资金、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农村社区建设发展基金,吸纳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给予支持。

(十六)加强队伍建设,强化人才支撑。进一步完善农村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鼓励、引导退伍军人、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网格员、农村致富带头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等优秀人才到农村社区工作,通过民主选举程序进入村“两委”班子。选优配强村“两委”班子,特别是选好用好管好村党组织带头人。加大农村青年党员培养发展力度,及时吸纳农村优秀分子入党,壮大农村党员队伍。拓展选人用人视野,支持农村社区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挂职锻炼等方式配备和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采取以会代训、定期轮训等方式,加强村“两委”班子成员和农村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工作,提升推动农村社区发展和服务农村居民的能力。关心农村社区工作人员成长进步,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主职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5〕27号)等有关规定落实报酬待遇。

(十七)开展示范创建,总结推广经验。各地要加强对农村社区建设的理论政策研究,及时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政策法规,为全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及时研究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综合考核评估办法,制定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示范标准,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省政府每两年对试点工作进行一次总结通报。及时发现和宣传各类好典型,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推动农村社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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