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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眼中的慈善法立法特点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6-05-10 09:37:33

慈善法的立法特点

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整部法共12章、112条,对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活动进行了全面、系统、科学的规制。立法目的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制度设计体现了促进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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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调整与重点规制并重

        法律调整主体多元。将社会各方面力量都纳入调整范围,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全面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各方力量广泛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活动领域广泛。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将慈善活动领域扩展到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科文卫体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公益活动领域。拓展了慈善活动的发展空间,扩大了慈善法鼓励和促进领域的范围。

        慈善活动形式多样。规定以捐赠财产和提供服务为主要形式的传统慈善活动方式之外,设专章规定慈善信托,丰富了慈善活动的形式。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改慈善信托设立审批制为向民政部门选择性备案,降低了门槛,符合当前简政放权、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总体精神,同时激活了公益信托,解决了现行公益信托运行存在的问题。

        规范慈善募捐行为。对慈善募捐明确定义,区分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实施分类管理。对公开募捐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在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向民政部门备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要对慈善组织登记证书和公募资格证书进行验证;慈善组织要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等信息。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全面规范了募捐活动秩序,回应了社会的关切。

        加强慈善财产管理。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应当用于目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慈善项目。同时授权民政部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对慈善组织财产保值、增值投资,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等事项进行规范。另外,还专门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受益人也应当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防止现实中滥用慈善资助。

        强化慈善信息公开。一方面要求政府建立健全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另一方面要求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受托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从而推动政府和慈善组织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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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放宽准入与加强监管并重

        适度放宽慈善组织准入条件。明确定义慈善组织,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同时规定对于申请登记慈善组织的,民政部门应当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于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时限大为缩减。降低了慈善组织准入门槛,简化了慈善组织登记程序。

        适度放开公开募捐资格。规定所有慈善组织,只要依法登记满二年,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就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使更多慈善组织可以享有公开募捐的权利,促进慈善资源的合理配置。

        全面构建综合监管体系。规定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规定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首次明确了行业组织在慈善领域的管理职责。强调社会监督,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违法行为投诉和举报。创新行政监管,将社会组织年检制度改为慈善组织年度报告制度。规定了民政等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根据执法工作需要赋予了民政部门相关有效监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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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措施与法律责任并重

        完善税收等优惠政策。规定慈善组织、捐赠人和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明确企业慈善捐赠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解决大额捐赠税前扣除比例不足问题。明确国家对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为相关税收配套立法提供依据。

        全面规定激励措施。要求各级政府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民政部门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国家提供金融、土地等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鼓励社会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捐赠人可以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冠名纪念,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弘扬慈善文化等。强化了国家和社会责任,为慈善活动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系统设定法律责任。明确了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规定了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规定了慈善服务当事人的民事责任,规定了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各类主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构成犯罪的处理办法。

        慈善法认真贯彻了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符合发展慈善事业、规范慈善活动的客观需要,是一部良法,是一部善法。慈善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对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摘自《中国社会报》;作者  陈百灵  系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THE END ! 

来源:中社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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